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18.11.2013 16:54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份,联合办证为一式二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资料查验通过后,符合登记条件的,按要求发放《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辅导纳税人如实填写,并制作、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附件: | 设立登记(临时经营).doc |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18.11.2013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