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代表团收到议案18件
记者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四川代表团议案建议组了解到,根据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的议案截止时间,到5月25日上午12时,四川代表团共收到议案18件。经审查,18件议案均符合规定。
今年经历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最近一些年来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现状,使代表们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陈张铭、刘守民、何学彬等代表分别提出了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侯蓉、新甲旦真等代表分别提出了关于加快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罗良娟代表提出了关于对医疗保障立法的议案;陈张铭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献血法》的议案;侯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快修订《动物防疫法》的议案等。
人大代表提的议案中,还有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条款的议案;关于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益诉讼法》的议案;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议案;关于制定《非营利组织法》的议案;关于对醉酒驾驶进行立法解释的议案;关于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关于修改《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议案;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法》的议案等。
全国人大代表陈张铭、刘守民、何学彬: 修改《传染病防治法》
在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中,全国人大代表陈张铭建议增加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增加传染病预警发布权限,各级疾控机构通报疫情、监测预警相关信息的权限;明确特殊疫情可越级上报;明确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均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以国籍、宗教信仰、文化差异等理由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任何人与单位不得截留征用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防护物资;增加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在这次疫情应对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尤其在信息发布、信息空间、征收征用和政府紧急权力、公民个人权利保障等方面,有必要进行客观审视,及时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在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中建议,统一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预警和发布规定;建立中国特色的“吹哨人”制度;完善政府征用制度,增加关于“征收”的规定;增加侵害公民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适当降低地方政府采取交通检疫措施的门槛。
何学彬在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中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增加新的条款:提高职业暴露的医务工作者和传染病人医保报销比例;明确医院建筑物设计中必须保证符合条件的新风及空气消毒功能;明确医护人员和疾控机构对利害关系人的强制告知义务;明确有传染病接触史人员的主动报告义务;将故意隐瞒病史、接触史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全国人大代表罗良娟:对医疗保障立法
医疗保障制度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制度体系,与其它社会保险制度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全国人大代表罗良娟在关于对医疗保障立法的议案中认为,现行法律规定与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已不相适应,导致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推行缺乏法治引领和保障。一是法律体系对医保支撑不够,现行法律、法规仅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不能适应制度内容多样化、覆盖人群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改革困难具体化等改革发展趋势,不能有力支撑医疗保障制度的具体运行和整体发展。二是法律规范对医保改革不相适应,社会保险法关于医保主管部门、参保登记程序、缴费条件等规定已明显滞后于发展实际。三是法治运行对保障需求差距较大,现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待遇保障水平是由统筹地区通过地方政策性文件来确定,医保基金使用的区域性风险日益凸显。
罗良娟建议,全国人大尽早将医疗保障法纳入立法计划,尽快启动立法调研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陈张铭:修改《献血法》
《献血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社会献血、临床用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也面临很多新问题。
在无偿献血招募和组织中,无偿献血的“无偿”定义,与采血单位、用工单位发放的“无偿献血津补贴”自相矛盾;在献血对象的条件判断中,规定的献血年龄明显偏低;在合理临床用血指导原则与成分用血制备流程下,富余血浆使用空间过于限制。全国人大代表陈张铭在关于修改《献血法》的议案中认为,这些条文规定如不能修改,不利于无偿献血的发展。陈张铭建议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关于献血年龄上限问题,陈张铭建议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关于单次采集血液量上限问题,陈张铭建议将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或采血安全指数。宣传与场所建设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很重要,陈张铭建议对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县(区)级人民政府要将街头采血点、无偿献血屋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负责场所建设。各级各类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全国人大代表侯蓉: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
我国现行《动物防疫法》对野生动物防疫规定相对比较薄弱。
全国人大代表侯蓉在关于加快修订《动物防疫法》的议案中认为,在现行动物防疫法中,尽管涉及的动物范围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但是防疫规定主要针对家畜家禽的防疫做出规定,涉及野生动物的防疫规定仅仅只有一条。一方面,因野生动物种类众多,同时可能带有多种病原,甚至未知病原,在野生动物的防疫上,目前国内缺乏明确的检疫疾病病种、标准和检疫方法、缺乏明确的免疫要求,疫病监测、报送体系也不健全,野生动物饲养单位难以获取动物疫病流行信息,难以实施主动防疫,基本各自为政;另一方面,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家养动物是动物防疫的薄弱环节,具有传播野生动物疾病的风险,同时也因携带病原威胁野生动物保护。对野生动物疫病防疫的薄弱可导致严重的卫生安全隐患,同时严重威胁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畜牧业的发展。
侯蓉建议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疫病防控规定。她希望加强防范野生动物、家养动物和人体间疫病传播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动物范畴;明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发生疫病时处置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政策在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2016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全面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后,虽然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和改善未来劳动力供给的问题,但并没有出现预想的人口增长数量,生育率仍然很低。
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在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条款的议案中认为,现今国家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今后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全面放开生育限制,让那些想生又有能力生的人多生,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人口出现负增长,对全国人口结构的进一步合理化也许会产生积极作用。
庹庆明建议,将2016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条件允许的情况,可对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予以物质奖励。
在奖励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方面,庹庆明希望政府可主导建立生育奖励基金、住房补贴基金、医疗补贴基金、教育补贴基金等,并应延长妇女产假、陪护假等。根据地区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等因素,对供养能力稍差的家庭给予一定的补助。
全国人大代表新甲旦真: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
近些年来,全球动物疫情日趋复杂,新发疫病发生风险增加,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更加重要。我国尚未制定有关动物保护和管理的一般性法律。动物法体系由野生动物法、实验动物法、畜牧(畜禽)法等专门立法构成,伴侣动物(犬、猫)专门立法缺失。这导致多年来围绕犬猫的繁殖、运输、屠宰、销售、饲养、流浪动物处置等人类活动引发的严重社会问题,特别是流浪动物和未经防疫并不文明饲养的家养犬猫引发的狂犬病问题。
伴侣动物特指犬和猫这两类物种。全国人大代表新甲旦真在关于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的议案中指出,作为动物法体系中的一项空白,无论是从防疫的角度,还是从保护与管理的角度,都亟待制定一部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专门立法,来解决围绕伴侣动物发生的种种社会治理问题。
新甲旦真认为,保护伴侣动物对经济和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他建议确立“管理”和“保护”并重的立法理念,在管理中保护,在保护中管理。立法宗旨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道对待伴侣动物,维护善良风俗、公共卫生安全和市容环境。主要的管理内容是要求所有人负责任对待猫犬,严惩不文明养犬行为;放松对准养犬类品种的限制;切实履行防疫义务。主要的保护内容为禁止所有人虐待猫狗,禁止食用;从源头上控制流浪动物的产生,建立救助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冯键:制定《公益诉讼法》
2015年7月检察机关加入公益诉讼办案队伍以来,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彰显了“世界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独特制度优势。全国人大代表冯键在关于制定《公益诉讼法》的议案中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有了更高层次的发展。目前公益诉讼立法不够健全,仅搭建了公益诉讼的基本框架,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分歧和困难亟需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冯键告诉记者,目前,公益诉讼现有法律政策规定较为单薄与零散;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面临“线索获取难、调查取证难、鉴定难”等实际困难;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需要立法明确。
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效能的一个真实写照。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行进在积极稳妥、探索发展的道路上,冯键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立法,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冯键希望通过立法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健全诉讼程序完善工作制度;保障调查取证权;完善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公益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避免赔偿金“能进不能出”、“能出不善用”等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制定《非营利组织法》
一个健康完善的社会形态离不开大量的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存在,制定我国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法》,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有效增强社会自我管理和调控能力、大幅减少国家和社会运行成本等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告诉记者,提高供给效率,降低供给成本;弥补市场不足,促进市场完善,非营利性组织承担重要的社会服务职能,在社会公共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双重管理体制;分类不甚科学;缺乏自治能力;缺乏资金来源;缺乏公信力和专业性,现行非营利组织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刘守民说,以上种种问题,与长期以来缺乏基本法律对非营利组织的定性定位,以及在制度构建上存在的种种缺陷直接相关,需要在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立法上予以完善。现有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法治化程度不高,根本无法承担源于公民结社权的社会组织活动,尤其是公民组建各种非营利法人的权利供给。但是由于基本法的缺失,尤其在政府管理、第三方评估、财务制度、问责制度等方面都亟待一部完整的法律对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结构以及权益等进行全面定位和有效规范。
刘守民建议,根据《宪法》公民结社权的基本精神和《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尽快制定颁布《非营利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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