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40年回顾:累计少生4亿人

17.11.2013  07:43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婷婷)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酝酿于上世纪50年代,启动于上世纪60年代,大规模实施是1973年以后,1982年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顾宝昌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计划生育政策总体符合人口发展的趋势,符合社会的趋势。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司长毛群安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40多年,我国由于计划生育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

  “如果当初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现在我国人口恐怕要达到17亿至18亿,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能源等将比目前降低20%以上,不仅资源环境难以承载发展的需要,而且经济社会发展也不可能达到现在这个水平。”毛群安称。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70年,我国的生育基本处于放任状态。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照搬苏联的人口理论和人口政策,在政策和舆论上主张学习苏联奖励多生育的做法,对多生孩子进行鼓励,也曾出台过一些禁止节育、堕胎的规定。

  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人口增长过快。1955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指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问题。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代的利益,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

  当时著名人口学家马寅初通过实地考察发现人口增长过快,着手酝酿人口理论。

  由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口死亡率急剧下降,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全国总人口达8.3亿。

  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的报告》,强调“要有计划生育”。在当年制定的“四五”计划中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1973年12月,在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上,提出“晚、稀、少”(“”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的政策。这一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妇女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5.8下降到1979年的2.7。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

   发公开信    提倡“只生一个娃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之后补偿性生育的人口陆续进入婚育年龄,人口出生有所反弹。

  为完成在20世纪末把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1978年,中央下发《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至此,20世纪7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和“晚、稀、少”的要求,最后定位在1980年的“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社会学教授郭志刚告诉《法制晚报》记者,一孩政策最终没有完全推行下去,后来政策又进行了一些调整。

  记者查阅到,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1984]7号),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郭志刚表示,这时的生育政策,城乡不一样,各地也开始有很大差别,根据各地的情况不同,采取了具体的计划生育的要求,这个要求就是我们说的生育政策。虽然限制不一样,但是它确实带有强制性,并且被列入地方的法规、条例,加以行政方面的强制。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1988年3月,中央指出,“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生女,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第二个孩子”。

  各省(区、市)根据中央的要求,先后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对本地区的生育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现行生育政策基本形成。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社会学教授郭志刚介绍,所谓“现行生育政策”,并不是说现在的、当下的生育政策,而是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中央文件里面,对调整后的生育政策的表述。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现在,这个政策的主要内容都没有变,只是稍微有一些小的调整。

  这些调整进入新世纪以后一直在进行,2002年12月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各地对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政策的规定进行了微调,并逐步形成了现在的生育政策。

  自2002年开始,湖北、甘肃、内蒙古实行“双独二胎”政策以来,山东、四川等省(区、市)开始陆续实行“双独”夫妻可生二胎政策,到2011年,河南省也对生育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开始实行此政策,至此,全国所有省份都实行“双独二胎”政策。

   现行生育政策分类

  ●一孩政策 包括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四川、重庆6省(市)的农村居民。   

  ●一孩半政策    指农村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陕西、甘肃等19个省(区)的农村居民。     

  ●二孩政策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部分地区的农村居民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安徽等7省(市)规定,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农民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三孩政策 指部分地区少数民族农牧民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包括青海、宁夏、新疆、四川、甘肃等地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海南、内蒙古等地前两个孩子均为女孩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云南边境村和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黑龙江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居民。

  西藏自治区实行特殊的生育政策,藏族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藏族及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不限制生育数量。

   计划生育国家法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982年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2002年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九类人有条件生二胎

  1.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2.农民

  3.男方入赘并赡养老人家庭

  4.矿工渔民等特殊职业

  5.少数民族

  6.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夫妻一方是外国公民

  7.夫妻一方是伤残军人(或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8.第一个子女身体有残疾

  9.再婚夫妻

  本版文/记者

  王婷婷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