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警察执法终身追责还需细化规则

23.02.2015  14:45

  公安改革方案两处强调责任终身追究要求执法人员认真办案尚需配套制度保障落实

  执法终身追责还能再抠细点

  春节前夕,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本次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与以往的改革文件相比,本次改革方案特别强调执法责任的“终身”负责。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此举意义重大。

  现实需要执法行为不规范毁掉公安机关威信

  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同时危害社会秩序的新型犯罪案件时有出现,各级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机关,长期处于高度负荷的工作状态。另一方面,百姓权利意识的高涨,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深入人心,客观上造成公安执法的权威性下降。

  然而,对公安执法威信损害最大的则是冤假错案的出现,特别是网络的普及、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形式的广泛应用,客观上扩大化了冤假错案的社会影响力及社会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不良认知。

  审视近年来经媒体报道的冤假错案,例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件、河南的赵作海案件等,我们会发现源头几乎都发生在侦查环节,或者侦查环节要承担更重的错案责任。公安机关作为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承担着多数刑事案件的预审、侦查、搜集证据等职能,其执法规范化的程度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直接的关联。

  法律界有一句话:“一次司法不公,恶于十次犯罪”,犯罪虽然污染了水流,而司法不公则直接污染了水源。同样,公安机关一次执法的不规范,就会毁掉十次规范执法累积的信誉和威信,因此,强化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是规范执法的应有之义。

  核心所在强调“个人”责任促进保证办案质量

  本次公安改革方案在两处强调了责任终身追究,一处是“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另一处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后者比前者具有更丰富的内容,因为冤假错案自然是办案质量低下的表现,然而办案质量低还包括将本不该放纵的犯罪人放纵了,不可以搜集的证据没有搜集,本可以准确定性的案件没有准确定性。

  不过两者的共同之处都是强调对“个人”责任的追究。“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美的制度也需要个人去执行,执法人员个人的业务素质、责任意识、权利观念等对办案质量具有更直接的影响。

  办案责任的终身追究,意味着不论执法人员今后升迁何职、调动何部门、何地区,甚至调出公安系统乃至退休,都应当为之前自己负责的案件质量承担责任,不会因时过境迁而消除。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认真对待每一个执法行为,因为任何对法律的漫不经心都有可能成为今后个人职业生涯的污点。

  过去的执法责任追究更强调领导责任,而本次改革则强调直接办案人员的执法责任,这也是本次改革的一个亮点。

  制度落地设置主办侦查员案件侦办权责清晰

  显而易见,责任终身追究制给一线公安执法人员赋予了更重的责任,基于权责统一的原则,也应当赋予一线公安执法人员更大的执法权力,因此责任终身追究是否能够落实,尤其是是否能够实现规范执法的初衷,尚需一些配套制度。

  例如以往的办案模式强调团队作战、大兵团作战、领导领衔办案,那么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其办案责任又该算在谁的头上?权责不清晰造成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责任,最终的责任划定又在一种难以名状的规则下完成,这必然打击一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本次改革提出了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由主办侦查员作为案件侦办的核心和纽带,并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唯有如此,责任终身追究才有现实意义。

  此外,刑法中有追诉时效制度,犯罪行为经过一定时限没有被发现就认为其刑事责任已经消灭而不再追究,这就提出了责任终身追究之“责任”是否包括刑事责任的问题,可见,责任终身追究从提出到“落地”,还需大量精细化的规则。

  李怀胜(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