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奇葩证明”需要简政放权持续发力

07.08.2015  13:20

长期以来叠床架屋的审批管理、繁琐交错的“证明经济”,不但给居民、企业造成巨大的麻烦纷扰,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也支付了巨大的管理成本,除少数部门、机构和人员可从中获利,居民、企业和大多数政府部门、公共机构都是受害者。

针对媒体报道的“老人补办老年证要派出所开具遗失证明,派出所民警加点评批评民政局多此一举”一事,湖南省冷水江市民政局回应称,事件系“老人误听”所致,民政局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老人去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开证明,老人误听为要去派出所开证明。言下之意,民政局按规定办事原本没错,这起事件是一场由误听引发的误会。

这是近日关于“奇葩证明”的一条十分典型的新闻。同样典型的另一条新闻是:云南盐津县普洱镇一名生于1987年2月的女子买房,到普洱派出所开具无犯罪前科的证明,派出所予以证明后,加上了一句点评:“老百姓买房也要无犯罪前科,难道有犯罪前科的就不可以买房吗?贵单位凭什么立定此项规定?”

把一个要求派出所开具的“奇葩证明”,归结为一场由老人“误听”引发的误会,冷水江市民政局的这个回应,表面上看似乎能自圆其说,但也存在着不小的可供质疑的“模糊地带”。除非民政局能够提供当时办事人员与老人谈话的影音资料,证明当时的确是要求老人去村(居)委会开证明,而被老人误听为去派出所开证明,否则人们就难免怀疑,所谓“误听”之说,不过是民政局事后为应对舆论、推卸责任而编出的一个“情景故事”罢了。

当然,舆论大可不必一味追问民政局的“误听”之说是否站得住脚,因为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老人丢失了老年证需要补办,按上级有关规定需要去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开证明,这个“上级有关规定”本身就是大有问题的。要求老人到派出所开证明不必要和不合理,因为派出所并不能证明老人丢失了老年证的事实;同样,要求老人到村(居)委会开证明也是不必要和不合理的,因为村(居)委会也不能证明老人丢失了老年证的事实。合情合理的做法是,老人只需身份证、户口本等基本身份资料就可补办老年证,不需要任何单位出具证明,因为老人不可能无故补办老年证,一位老人如果持有多个老年证,也不会给他带来额外的益处。

有网友进而质疑,要求老人办理老年证本身就是多此一举,因为老年证上的信息和身份证上的信息几乎完全一致,老人凭身份证就足以证明自己作为老年人的身份,就应当能够享受作为老年人的各种待遇和政策优惠,所以严格说来,老年证也是一个典型的“奇葩证明”,完全可以一举废除,由身份证取而代之。这种质疑听起来似乎过于激进,但也有一定的道理,如果有朝一日,像老年证这样司空见惯的身份证明,也作为“奇葩证明”而被取消,当表明简政放权改革推进到了比较彻底的阶段。

老人补办老年证要去基层单位开证明,这个“奇葩证明”经不起推敲,居民买房、就业、开公司要去派出所开无犯罪前科证明,这样的“奇葩证明”同样经不起推敲。经不起推敲的“奇葩证明”日见其多,以至于派出所民警都看不下去了,忍不住在证明后面附言论理,直斥有关单位无事生非、为民添乱。这是一个微妙而积极的变化,说明长期以来叠床架屋的审批管理、繁琐交错的“证明经济”,不但给居民、企业造成巨大的麻烦纷扰,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也支付了巨大的管理成本,除少数部门、机构和人员可从中获利,居民、企业和大多数政府部门、公共机构都是受害者。这种“双输”局面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要解决“奇葩证明”问题,亟需简政放权改革持续发力,凡是没有必要存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审批事项、证明事项,都应当大力削减直至全部取消,不留任何回旋、反复的余地。同时依法规范审批事项和证明事项,对确需审批、证明的事项,要制定最简化的“清单”,在“清单”之外,严禁要求居民、企业提供任何材料,对违反者须依法问责追究,包括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