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民间投资理财咨询类企业的建议

16.06.2015  20:07

近年来,随着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融资需求旺盛,促进了民间投资理财咨询企业(以下简称投资咨询企业)的快速发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部分投资咨询公司存在推介不良项目、抵押担保形同虚设、虚假宣传误导等行为,更有甚者非法从事理财服务、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让投资者不能按期收到投资回报和本金,国内因此而引起的“跑路”“跳楼”和“坐桥”“堵路”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亟待规范。

一、存在问题

一是推介不良项目。投资咨询企业的经营方式主要以居间服务为主,即理财咨询企业向社会公众推介项目,由投资人与用款企业和理财咨询企业指定的投资代表人签订借款合同,再由投资人与理财咨询企业签订“出借人居间服务合同”,但很多投资咨询企业从业人员根本不懂项目评审,更不会真正了解和掌握所推介项目是否真正有钱可赚,只凭借款企业提供一些项目资料,经双方商定后就向投资人推介项目。

二是抵押担保形同虚设。从投资人与投资咨询企业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看,一旦出现风险由投资人代表协助处理抵押物变现,由投资咨询公司代为偿还本金。表面看这“两道防线”的保障下没有任何风险,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抵押物产权均登记在投资人代表名下,投资人必须通过投资人代表才能实现抵押权,投资咨询企业则可能通过虚假投资人代表让抵押权落空。另外,投资咨询公司的担保金额有限,不能代为偿还数额巨大的投资金额。所以,投资咨询公司的担保行为行同虚设,只不过是玩的文字游戏而已。

三是非法集资诈骗。民间投资理财咨询公司属于普通工商类企业,是信息中介服务企业,没有准入门槛。它不属于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不具备对公众开展投资理财业务资质,只能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向服务对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发放贷款、私募投资等金融业务。但部分投资咨询企业违规操作,超范围从事投资理财活动,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指定所谓的出资人代表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以每月1.6%至2%的利率吸收客户资金,再以每月3%至5%的利率放贷给项目(企业),严重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是虚假宣传误导。大部分投资咨询企业通过印制宣传读本、广告宣传DM单等形式,宣传投资咨询企业本不具备的融资、贷款等金融业务,还对外宣传给予投资人月息1.5%以上的回报,并承诺到期还本。当前,一些群众认为银行存款利息赶不上经济通货膨胀,认为不投资就会缩水,总想投资但又无门路,在投资咨询企业“无技巧、零风险、高收益、专业保障”等宣传广告天花乱坠地鼓吹下,大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只管收益,不管风险”,在高回报的诱饵下盲目投资。随着投资咨询业务的不断推进,前期高回报的示范效应必将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民间借贷资金将越来越多,过多的民间借贷就像空中楼阁极易垮塌,其间的风险犹如多米诺骨牌般扩散开来,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势必会引发讨债事件,轻者围堵理财咨询企业,甚者采取暴力或者非法手段讨债,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

二、意见建设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对民间投资理财咨询类企业进行及时的规范和整治。

(一)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投资理财咨询类企业经营行为。一是严格市场准入,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投资理财咨询企业登记注册的审核把关,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坚决取缔。二是加强广告监管,加强投资理财咨询企业广告审查,不得超范围夸大宣传,不得以诱导性、模糊不清的词语或条款蒙蔽投资人。三是加强合同监管,投资理财合同条款要向投资人公开提出投资该企业或项目的风险点,让投资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四是加强经营行为监管,凡是发现投资理财咨询企业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私募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从重从严从快打击;凡是发现承诺利息超过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的,督促其依法规范。五是加强资金监管,相关部门对出借人代表、借款方和投资理财企业大额资金的进出进行监控,定期进行风险研判,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衍变为社会风险。

(二)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法律宣讲、以案说法等形式,引导社会公众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正确认识参与投资理财活动的风险性和危害性,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从根本上抵制非法投资理财活动,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失。同时,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积极拓宽居民投资理财渠道,倡导正常、健康的民间投资方式。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控机制维护正常金融秩序。行业主管单位指导民间资金中介服务行业建立和完善行业内控机制,加强业务指导,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借款业务备案制度、信息发布制度、风险提示制度、风险保证金制度等,不断增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公开透明度,保障出借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自主决策权。不断强化投资咨询企业在推介项目上的具体责任,明确居间连带责任,保障出借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投资咨询企业更加专业、严谨、负责地开展中介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