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规:规范性文件需依法制定 不再“终身制”

06.12.2013  22:28

中新网西宁12月6日电 (侯依汐)青海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6日发布消息,该省制定《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做了明确规定,旨在杜绝“红头文件”满天飞、终身制、制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该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青海省曾在2004年制定出台《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但青海2004年制定的《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它不仅没有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也只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切实可行的措施。对此,青海省重新制定了《办法》。”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建青说。

新出台的《办法》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登记、监督管理五个方面,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是加强青海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更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青海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需要。”青海省政府副秘书长吴庆生说。

在目前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情况下,容易造成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内容违法,对此,《办法》专门对规范性文件从制定的主体、文件内容等方面做了科学的界定,并解决了实际中的此类问题。

为杜绝“红头文件”满天飞、终身制的问题,《办法》要求制定机关应该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办法》同时提出“三统一制度”,要求每份规范性文件需有固定的“身份证号”,即规范性文件经负责人签署后在正式印发前要送本级人民政府法治工作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否则一律无效。

同时,由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规范范畴,所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有权限的,《办法》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但是,其中青海省政府以及青海省财政主管部门、青海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行政收费事项进行设定,州县两级政府和省政府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此外,《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对报备的时间、条件、程序等都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对审查的主体、审查时应提供的材料都作了规定,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防止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而导致内容不合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