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范地方债管理:谁借谁还 中央不兜底

03.10.2014  09:46

  央广网北京10月3日消息 (记者刘祎辰)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多年以来,明文规定中地方政府不能举债,但实际工作里却往往不借不行,使得地方债藏在灰色地带中野蛮生长。八月末,新《预算法》通过修订,赋予了地方政府适度举债的权利,给这个常年隐藏的角落,带来了第一束阳光。而昨天,国务院办公厅2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首次发声,明确国家对于地方债实行不救助的原则,谁借债谁还钱。这一系列新政的颁布释放了哪些信号,又该如何正确解读?

  八月底,新《预算法》第一次给了地方债一个名分。昨天,国务院下发的《意见》,又给了终于走在阳光下的地方债一本通行指南。四千多字的《意见》中,对地方债怎么借、怎么还、怎么管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首先来看怎么借。谁来借?《意见》明确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债,市县政府确实需要举债的只能通过省级代为举借。对此,某权威人士曾经表示,现在不允许市县级政府单独举债,是因为时机尚不成熟。

  权威人士:更为市场化一些做法,是把权利再往下放一放,但是监督也要跟上。监督包括预算公开、包括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财务报告制度向全社会公布评级以及行政的司法监督都到位。我们看什么时候我们把这些条件都具备了,那么是不是能够市里头一些债务不都由省再发了,也没准儿。

  借债的只能是省级政府,那么“通过何种途径借”就是紧接着的问题。据统计,以往地方政府为了避开“不准举债”的红线,想出的迂回路线不下三十多条。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他不是说一个地方政府只有一个平台,每个地方政府底下设了很多很多的融资平台,比如说要建交通设施,他就建一个跟交通设施建设有关的一个融资平台,要建水产,他就建这样一个跟水产有关的融资平台,以公司名义借的债,借的债就通过很多渠道来债,而且借债有的从银行借,有的发债券,有的是通过信托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借贷方式。

  除了融资成本高、难以监管,这些借贷方式往往时限较短。在耗时多年的基建、民生工程面前,就会捉襟见肘,政府还贷压力巨大,需要不断的借新债还旧债。因此,《意见》明确,今后地方政府只能通过政府债券这一种方式进行举债。至于银行贷款,融资平台等,一律不许。白重恩表示,如此单一限定主体和方式,便于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白重恩:最后的目标是地方政府举债只有一个渠道、一个方式,就是发地方债的债券,而且借贷的主体就是地方债,而不是底下设的公司,所以这样子就给借贷的主体简化,借贷的方式渠道也简化,这样就使得借债变得更加透明。

  明确了怎么借,接下来,来看看怎么还。《意见》首先明确,谁借谁还。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如果指望中央兜底,恐怕是想得太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不能先拍脑袋借了钱,这个钱怎么还不考虑,那么就是事先你要考虑好,你借多少钱,这个钱怎么还,这样要有事先的一个计划,这就是对还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其次则是哪儿借哪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靠一般公共债权收入偿还;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专项债务,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至于怎么管,《意见》和新《预算法》保持一致,明确举债纳入预算管理。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和预算大账本中的每一项一样,接受人大的审查监督。此外,在刘尚希看来,国家对于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控制更是勒住地方债的一根强有力的缰绳:

  刘尚希:省级政府根据中央的授权你是可以发行一点的债务,但是在债务的限额你不是自己要确定的,这就涉及到你借多少也不是你自己能定的,就是说你地方的市县一级政府你要借贷怎么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省一级政府代市县政府来发债,当然发债的规模是在中央授权的这个限额之内,不能超出这个规模。

  明确了怎么借、怎么还、怎么管,地方政府性债务终于可以有章可循。那么以往已经产生的存量债务要怎么办?《意见》也给指出了一条明路。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允许各地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对项目自身收入不够偿还债务的,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增强盈利能力等措施,增强偿债能力。

  虽然早前在外媒大肆鼓吹“中国地方债规模巨大、难以偿还”的时候,一直生活在人们视线之外的地方的地方债就意外进入过公众视野的中央。只不过,那时的亮相给人们带来了不大好的印象。但事实上,基础建设、民生保障,这诸多政府职责的履行当中,地方政府性债务也确实是立下了汗马功劳。后来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核查中,也证明目前为止债务风险是可控的。如今,“夜行”多年的地方债终于走在阳光下,规范举债途径也将为政府履职带来更多更安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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