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

20.06.2014  18:50

 

川办发〔 2014 4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发展迅速,有力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不够、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

  (一)大力培育中介机构。坚持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引导和扶持中介机构扩规模、上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税费优惠、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鼓励优势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由一个综合性中介机构实施或者由一个中介机构牵头,联合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提供并联评价、并联评审等综合服务。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的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二)加快推进中介机构脱钩。对中介机构按事业法人类、工商登记类和行业协会商会类实行分类指导。对已完全放开、实行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要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对行业协会商会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加快推进挂靠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脱钩或改制,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将行政审批职能交由中介机构办理,确保所有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部门要负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的脱钩改革,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资产重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底前制定并实施中介机构脱钩方案,已完全放开、实行市场竞争的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要全部完成脱钩。

  (三)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放开中介服务市场,着力打破行政区域、行业和部门垄断,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特别是要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国家对设立中介机构规定了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今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数量限制等禁入条件。

   二、规范中介服务

  (一)规范服务项目。省政务服务管理办会同省法制办、省编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结合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改造,对中介服务项目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审查,重点审查投资建设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推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目录管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的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开展的中介服务,应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执行范围,严格限定必须执行的行业、地域、类别等。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明确规定外,中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等不得作为审批条件。优化中介服务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时效,整合同一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编制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申报条件和材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服务收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应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尚不具备放开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社会平均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严格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举报和反馈机制,严查重复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指定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三)规范执业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搭建中介集中服务平台,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认证、鉴定、评估、规划设计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纳入平台的中介服务事项要统一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推行中介服务公开承诺制、执业公示制、限时办结制、合同管理制、收费公开制、执业记录制等。

  (四)规范服务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类核定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督促中介机构统一规范执业公示、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依据,逐步实现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督;建立中介机构清退淘汰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禁入机制。

  (五)规范信息公开。深入推进中介服务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平台网站和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积极推动中介服务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八公开”。创新公开方式,拓展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作用,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信息动态公开制度。

   三、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与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深度融合,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完善中介机构诚信数据库,把中介机构名称、资质资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码、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执业记录、投诉处理、第三方调查机构评测以及执业行为受到的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作为重要内容,方便查询。强化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及时公布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将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公共资源交易等挂钩,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

  四、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于今年底前全面摸清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资质、执业、信用等情况,建立基本信息动态管理台账,积极推进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和与政府部门脱钩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牵头做好中介服务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考核,各级机构编制、价格、工商、民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同配合,及时研究制定推进中介机构规范运行的政策措施。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与中介机构“明脱暗不脱”、为其“垄断服务”提供条件的要严肃追纪问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