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台新规:行政机关负责人将首试出庭应诉
■关注市政府常务会议
■新快报记者 罗仕 实习生 禹露
广州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将可能上被告席。昨日市政府常务会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条件进行了具体的明确: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人需出庭应诉。
应诉出庭者灵活选定 正副职不限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广州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表示,《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明确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局限于参与案件的庭审,还包括其他应诉活动。而行政机关具体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后者)比如说公积金管理中心,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营利性组织,公积金中心如果发生诉讼案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该出庭。”负责发布《规定》的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明场举例表示。记者对比此前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发现,《规定》适用单位范围删去了“市、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对于行政机关具体的出庭人,《规定》明确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正职和副职都可以,主要考虑到主要负责人工作有时难协调。到底谁去出庭,由行政机关一把手定,赋予他比较大的裁量权”。
行政机关决定第二宗出庭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什么条件下应当出庭?对此,《规定》明确,具备本年度发生、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此外,为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与该单位全年行政应诉案件的数量挂钩,《规定》明确,一年中行政诉讼案件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规定》只作了正面规定,没有做出(不出庭的)反面规定。每年的第一宗案件,只要有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就必须出庭,这个没有例外。至于说这个单位的案件数量比较多,超过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第二宗案件到底是哪一个案件,这个有较大的裁量权,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自己确定。”吴明场具体介绍道。
今年内出庭应诉第一案将出现
“《规定》将于何时正式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一案在今年内可能发生吗?”对于新快报记者的提问,吴明场表示,“今天会议通过了《规定》,我们马上提醒市政府发布,为留给行政机关一定的准备时间,我们建议市政府发布之后一个月内实施。今年还有好几个月,下半年要发生第一宗案件,我们建议还是这样推动实施,保证《规定》今年能够落实,而不是拖到明年。”
记者了解到,2013年广州市行政应诉案件有1475宗,其中市政府应诉案件16宗,超过100个案件的只有2个单位,超过20个案件的只有3个单位,主要集中在国土、人社、公积金等领域,吴明场说,“应该说量不太多,目前还没有市领导出庭应诉,这个《规定》也不涉及到市政府领导,《规定》只涉及到市区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单位,市、区两级政府不在《规定》所规范的范畴之内。”
“全市所有行政机关统一推行《规定》,没有试点,全部都要统一实施。”吴明场强调。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的三种情形
1 具备本年度发生、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2 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3 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形之一的。
(原标题:广州为行政诉讼出台新规 行政机关负责人将首试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