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规划局转发并实施2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裁量标准

03.03.2015  19:15

  本网讯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遂宁市规划局转发并严格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下发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简称《规定》和《实施标准》),要求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遂东分局遵照执行,并在当地门户网站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上进行公开。

  《规定》和《实施标准》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等问题,作了细化分解:每个项目违法程度,根据由轻到重的标准,划定为一般违法、较重违法和严重违法3个阶次,每个阶次尽量考虑到具体违法情节,确定相应处罚标准。

  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为例,《实施标准》规定了3种违法情节,具体细化出了3个处罚格次。再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属于不能拆除情形的,先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以建筑单体计算)10%的罚款。(遂宁市规划局  任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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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住房与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