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五)

23.04.2018  17:14

四川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四川爱加职业培训学校等31个社会组织)

 

经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14、2015、2016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第二十二条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作出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本机关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61

联系人员:孙竹玲(028-84423015)

 

                                                                          四川省民政厅

     

                              2018年4月18日

 

 

连续 三年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1 个)

1、四川爱加职业培训学校 

2、四川康名美容美发化妆造型艺术学校

3、四川省金秋之家文化俱乐部

4、四川樨林书画院

5、四川华夏酒类收藏艺术中心

6、四川省金橘中药新药研究所

7、四川鼎兴应用技术研究中心

8、四川极速赛道赛车运动俱乐部

9、四川力达士足球俱乐部

10、四川银河数码职业培训学校

11、四川省实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2、四川省烘焙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13、四川长城培训学校

14、四川大学科技园培训中心

15、四川南洋职业学校

16、四川金丹立美容美发技术学校

17、四川西南科兴计算机专修学校

18、四川现代物流培训中心

19、四川柏楠职业学校

20、四川奥斯塔计算机技能培训中心

21、四川天厨烹饪学校

22、四川华西护理保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23、四川怡仙堂职业培训学校

24、四川医问中医保健职业培训学校

25、四川瑞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6、四川海尚政策咨询服务中心

27、四川卓越企业家研究中心

28、四川成戎高尔夫球俱乐部

29、四川巴国布衣烹饪技术学院

30、四川巴国布衣烹饪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31、四川冠军之夜健康健身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