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四)
四川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四 )
(四川泸州老窖金泸州书画院等23个社会组织)
经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规定,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本机关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61
联系人:孙竹玲(028-84423015)
四川省民政厅
2018年4月18日
一年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3 个 )
1、四川泸州老窖金泸州书画院
2、四川启航星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3、四川华夏南亚经济文化交流中心
4、四川阳光艺术社
5、四川三品书画院
6、四川交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7、四川原华传统文化传播中心
8、四川天姿国际标准舞俱乐部
9、四川银典保安培训学校
10、四川荷花文化艺术中心
11、四川天勉电力技术服务中心
12、四川帕斯夫非能动控制技术研发中心
13、四川赛恩斯低碳研究院
14、四川蜀山户外运动俱乐部
15、四川力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6、成都英华美学院
17、四川阳光青少年服务中心
18、四川大风堂书画院
19、四川大陆南亚经济文化交流中心
20、四川卡能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21、四川海洋光电信息技术研究所
22、四川新华文化交流中心
23、四川青春职业技术(技能)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