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三)
四川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三)
(四川省川联木业商会等15个社会组织)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2014、2015、2016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第二十二条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作出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下列社会组织有权利在收到本告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本机关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61
联系人员:李海鹰
联系电话:028-84423014
四川省民政厅
2018年4月8日
社会团体(15个)
1、四川省川联木业商会
2、四川省开放合作与投资促进研究会
3、四川省交通投资协会
4、四川省建筑劳动学会
5、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
6、四川省农药行业协会
7、四川省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
8、四川省化肥行业协会
9、四川省石材协会
10、四川省化工会计审计学会
11、四川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12、四川省航空工业会计学会
13、四川省农业信息研究会
14、四川省产权交易协会
15、四川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