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十省市将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07.06.2016 21:24
本文来源: 物价局
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个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方案中提到,试点内容包括:一是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法律法规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和药品生产上市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和持有人相应承担。二是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须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三是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期间或批准后,申请人或持有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
方案指出,试点药品范围包括: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
(来源:中财网)
本文来源: 物价局
07.06.2016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