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富顺法院:细节入手查证据 谨慎处理化纠纷

25.04.2014  18:51

   四川在线自贡频道消息(郑伟 罗倩茹) 日前,自贡富顺法院民一庭在多次查证、调查的基础上,最终以劳动者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其确认与富顺县某煤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切实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

  2012年9月25日,王某到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2013年4月17日,王某向富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该煤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日后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奠定基础。2013年4月20日,仲裁委员会以王某的申请“超过法定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2004年2月至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民一庭受理此案后,在庭前询问和庭审过程中,王某坚称:“自2004年2月至2006年7月期间,王某经别人介绍到煤业公司工作并担任生产班长一职。后因煤业公司不要王某继续工作就离开公司了,双方一直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这些情况共同上班的两位工友能够证明。”煤业公司的负责人则一脸委屈:“公司一向用工规范,凡是进厂的工人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完善了社会保险手续。王某没有相关的人事档案记载,的确不是公司的职工,哪里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意见相佐,真假难辩。法官也一时难以准确的判断。

  为还原事件真相,承办法官仔细审阅了煤业公司提供的自2005年12月-2006年5月的职工领取工资表、2005年9月-2006年6月的职工工伤保险投保名单,发现除2006年1月注明有“年奖”的工资表上有疑似“王某”姓名的记载外,其他工资表及职工工伤保险投保名单上均无王某领取工资及投保的相关记录。这让承办法官也感到疑惑:两位工友对王某上班的事情说的有板有眼,但公司的工资表和其他书证又不能准确的反映王某的情况,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为客观、公正处理该案,平等保护双方的权益,承办法官决定调整办案思路,本着不放过疑点、不忽略细节的办案原则,先后四次到煤业公司查证、核实档案资料。因时间间隔近10年,很多档案缺失,在煤业公司现存档案中,最终在另一家煤业公司2005年12月、2006年1月的工资表上发现有“王某”的记载。承办法官打消了此前的疑虑,立即通知王某前来核实,但其本人对这一情况亦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富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起案件的谨慎处理,充分反映了民一庭法官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不机械办案、不随意执法的工作理念。在近期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富顺法院民一庭把“转变工作作风、司法为民”作为工作重点,把案件质量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在日常办案中要求法官在案件事实不明朗的情况下,积极作为、主动调查,尽力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保持一致,并做到“三严格”,即:严格审查每一个证据、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认定法律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