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8.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24项: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审批,由农业部下放到省级渔业行政部门。
二、申请条件
(一)实施方案包括:参观、旅游活动的时间、路线、范围及内容;
(二)参观、旅游活动不会对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
三、申报材料
(一)提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申请表》3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申请表》可在 www.sczw.gov.cn 或 www. scsscj.cn 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领取。);
(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实施方案;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直接或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网址:http://egov.sczw.gov.cn/)通过预审并按预审意见完善相关材料后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正式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公告;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028)86958137、86916530、86517129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028)87774961、8771817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http://www.sczw.gov.cn
省农业厅: http://www.scagri.gov.cn
邮 箱: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处:[email protected]
八、诉求渠道
投诉电话: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农业厅:(028)85505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