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第12号通告

29.07.2021  13:12

渠县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督促南京成都绵阳等重点地区入(返)渠重点人群主动申报登记信息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的通告〔2021〕第12号

  目前,境外疫情形势仍然严峻,疫情输入风险依然巨大,我国云南德宏州、安徽六安、辽宁沈阳、江苏南京等地先后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我省绵阳市7月23日出现确诊病例、泸州市7月25日出现无症状感染者,成都青羊区7月27日出现3例确诊病例。截至7月28日8时,全国高风险地区5个、中风险地区41个。为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确保全县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特督促南京、成都、绵阳等重点地区入(返)渠重点人群如实申报登记,积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近期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入(返)渠人员,应提前向本人居住地村(社区)和单位申报,并在抵达 渠县 1小时内到本人居住地村(社区)和单位如实登记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等相关情况;境外入(返)渠人员在解除集中隔离前2天须向本人居住地村(社区)和单位如实申报登记,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入(返)渠的重点人群均应主动接受疫情防控有关的登记调查、样本采集、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做到提前申报、到家必报、离家销号。

  二、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等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性活动,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验检疫、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司法机关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由司法机关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积极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构筑全民免疫屏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凡在 渠县 工作、生活、学习的适龄无禁忌人员(户籍不限),均应尽快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尚未按本通告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入(返)渠重点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本人居住地村(社区)和单位申报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申报登记义务的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请广大居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10咨询电话:0818—7777777、0818—7322049

特此通告。

   渠县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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