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多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细化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标准

28.05.2014  10:23
核心提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提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开网店,可以享受创业补贴。5月27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发出通知,就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细化标准。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提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开网店,可以享受创业补贴。5月27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发出通知,就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细化标准。

通知明确,可享受创业补贴的对象是:省内普通高校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这些人员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2014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应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并正常持续经营。

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开办的网店,申领创业补贴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所开网店,应依托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二是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的,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到哪里申领补贴?省人社厅等部门规定,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创业团队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团队负责人以团队名义提出申请。创业实体由领办人提出申请。

开办网店的在校大学生,在毕业年度3月31日前申领。其中,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受理;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创业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分别于每年5月和10月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复核。对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省人社厅向高校拨付资金,由高校组织发放。对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审核意见组织发放。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