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意见

27.02.2015  19:35

 

川知发〔2015〕6号

 

各市(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教育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职务发明人是科技创新人才的重要力量,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有效保护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与实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科教兴川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健全和完善有利于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运用与实施的激励机制和权益分配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社会氛围和法律政策环境,为创新型四川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四川转型发展新动力的意见》(川委发〔2013〕1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等13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法字〔2012〕122号)要求,保护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创新型科技人才的作用,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兴省,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完善与职务发明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做到机制透明、程序顺畅、责任清晰、奖酬合理。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发明创造报告制度,明确研发过程中尤其是形成发明创造后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及时确定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档案,对于经确认的职务发明应进行综合评价,决定是否申请专利或者采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积极维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国有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规章制度,遵循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数额。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二、 支持企事业单位 与职务发明人约定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权属

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落实《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合法合理地确定单位内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支持企事业单位与发明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享有和实施专利权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或者由发明人申请并享有专利权或者相关知识产权、单位享有免费实施权。发明创造的权利约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或者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共有的,应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否向单位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方式和数额。支持发明人通过与单位协商优先获得企事业单位拟放弃的知识产权。企事业单位拟放弃其享有的专利权或者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应在放弃前一个月内通知职务发明人。职务发明人愿意受让的,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有偿或者无偿获得该专利权或者相关知识产权。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和享有知识产权,或者由发明人申请并享有知识产权,单位和发明人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对相关信息有知情权,单位应按照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相关约定,自其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之日或者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将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知识产权等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鼓励职务发明人积极参与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与实施

引导扶持企事业单位提高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能力,采取可行方式加快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为及时实现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物质保障。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自主处置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事项。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就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能运用实施的,发明专利权授权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能运用实施的,可由职务发明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运用实施。职务发明人因此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约定以适当比例返还单位;没有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在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不损害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权益以及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创新转化活动,以及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兼职中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前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同等条件下兼职科技人员拥有优先受让权和被许可权。

四、 鼓励企事业单位依法 落实职务发明人在专利运用和产业化中的奖酬

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除与职务发明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单位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或者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奖金;单位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知识产权的,应当在许可费、转让费到账后三个月内支付报酬;单位自行实施专利或者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且以现金形式逐年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支付报酬。以股权形式支付报酬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分红。保障特定情形下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职务发明人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后,除与原单位另有约定外,其从原单位获得奖酬的权利不变;职务发明人去世的,其获得奖酬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

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按单位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奖酬。既未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奖酬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权的,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的5%;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从侵犯单位专利权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应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专利损失赔偿金的20%。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其他知识产权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办理。奖酬可以采取定额方式或者其他形式一次性给付,标准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五、 落实和完善职务发明人获得奖金和报酬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职务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政府采购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企业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可以按规定计入成本,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对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优惠,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从事职务发明创造及运用实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对其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建立职务发明人维权援助机制

妥善预防和及时化解与职务发明人权益相关的争议和矛盾,营造心情舒畅、踊跃创新、奋发进取的和谐氛围,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级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人维权援助机制,指定专门机构为单位和职务发明人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单位与发明人就发明创造及其知识产权归属或者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或者数额进行约定的,可以将有关协议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发生的职务发明纠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解和处理。

七、建立 职务发明知识产权考核评价机制

企事业单位应将职务发明人权益的保护情况纳入相关考核指标。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相关要素应纳入考评范围,把获得专利权作为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等项目立项、考核、验收的指标之一。认定和考核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等,应将专利权的拥有数量与质量作为重要指标。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评定职称、晋职晋级时,将科研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实施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可凭专利证书作为科研成果纳入科研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依据。同时鼓励个人从事独立非职务发明,所形成的非职务性科研成果或授权专利比照上述办法纳入单位对个人的考核评价和职称评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和四川省专利奖,可以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情况,作为评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或者享受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重要考评因素予以考虑,并纳入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范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版权局

 

 

 

四川省林业厅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