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老总“雅贿”一块玉 定刑金额引争议

04.09.2014  12:37

  核心

  提示

  法院采信定罪

  玉观音鉴定价28000元,金镶玉佛是主观受贿价980元。之所以采纳980元,法院认为,黄某在收受贿赂时认为该玉器仅值980元,并基于该认识收受该玉佛挂件,其主观上仅有收受980元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以980元认定玉佛挂件的受贿数额。

  这块玉到底值多少?

  ■法院:980元。

  法院认为,黄某在收受贿赂时认为该玉器仅值980元,其主观上仅有收受980元的主观故意,应当以980元认定玉佛挂件的受贿数额。再加上另外一件玉观音以鉴定价格确定为28000元,以及2万元现金,因此受贿金额总计48980元。

  ■检察院:35000元

  在难以确定发票与物品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鉴定价格确定,即35000元。另外一件玉观音应以发票价格确定为39811元,再加上2万元现金,受贿金额共计94811元。

  近日,锦江检察院公诉了一起国企副总受贿案件,受贿人除了收取2万元现金外,还收受了两块玉。正是这两块玉的价值认定,检察院内部、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存在不同认识。金额认定的分歧主要在于,受贿玉的金额是以发票价、鉴定价还是行贿人明示的金额为准?其中一块玉的发票金额为58000元,鉴定价值为35000元,但行贿人给的发票金额显示却为980元。法院一审采纳980元,但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

  成都商报记者发现,由于法律规定不明,“雅贿”的犯罪金额认定成为司法中的一个难题。

  赠送3.5万元“玉佛

  却出示980元发票

  2009年起,黄某担任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属国有独资企业)副总经理。2011年初,行贿人朱某为寻求黄某帮助和关照,在该公司后门外路边,给予黄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行贿人韩某为求得关照,分两次向黄某赠送了两块玉质挂件。其中,2012年10月份,韩某在黄某的办公室内,给予黄某一块“玉观音”翡翠挂件(发票金额为39811元,经鉴定价值为28000元),包装盒中有吊牌、保修卡和发票。黄某认为东西贵重,便让韩某将玉观音拿走,后经韩某劝说,黄某将该玉观音收受。

  2013年春节前后,韩某委托公司员工陈某在春熙路锦官银楼购买了两块玉佛挂件,一件较为便宜,一件较贵的“金镶玉佛”。为便于黄某收受,韩将便宜玉佛挂件的发票和较贵的玉佛挂件搭配在一起,赠给了黄某。行贿人在黄某办公室向其赠送了这块“金镶玉佛”18K金翡翠挂件(发票金额为58000元,经鉴定价值为35000元),赠送时,行贿人出示给黄某的发票金额显示为980元。收受该玉佛挂件几天后,黄某联系韩某到其办公室,将该玉佛退还给了韩某。一个月后,韩某又来到黄某的办公室,在韩某的劝说下,黄某再次将该玉佛收下。黄某收受后放进办公室抽屉,后放入办公室保险柜中。

  以980元量刑

  法院判其有期徒刑3年

  在办理这起受贿案件的过程中,黄某受贿的两块玉质挂件数额出现了分歧:玉观音发票价39811元,鉴定价28000元;金镶玉佛发票价58000元,鉴定价35000元,行贿时提供的发票价格为980元。

  “在起诉前,检察院内部也就价格认定产生了分歧,但最终确定以鉴定价格为受贿价这一主张。”办案检察官介绍,在检察院内部,主张以发票金额确定受贿数额的理由在于,玉质挂件购买于正规商场,发票载明的价值即为行贿人支出的金钱数额,以此确定最简单、准确。

  目前,对于玉器价值的确定,现有的鉴定机构尚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而主张以鉴定价格为受贿金额的理由则是,各商家销售价格千差万别,不能反映玉器的客观价值,也容易导致不同案件量刑的畸轻畸重。相对而言,鉴定价格较为合理,客观反映了实际价值,在鉴定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认定。

  对于两种物品的价格分歧,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采信:玉观音为鉴定价28000元,金镶玉佛为主观受贿价980元。法院认为,结合案件事实,黄某在收受贿赂时认为该玉器仅值980元,并基于该认识收受该玉佛挂件,其仅有收受980元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以980元认定玉佛挂件的受贿数额。检察官称,一审判决认定黄某的受贿数额为:玉观音以鉴定价格确定为28000元,玉佛为980元,另加2万元现金,总计48980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提请抗诉

  检方:以鉴定价格确定 这块玉应为3.5万元

  受贿罪量刑标准:

  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锦江检察院表示不服,提请成都市检察院抗诉。锦江检察院认为,玉观音应以发票价39811元为受贿数额,金镶玉佛应以鉴定价35000元为受贿数额。

  办案检察官介绍,目前,检察院抗诉的意见为:玉观音应该以发票价格确定为39811元,玉佛以鉴定价格确定为35000元,再加上20000元现金,共计94811元。

  办案检察官解释,之所以如此确定,因为玉观音的发票一并给予了黄某,行贿人的实际支出和黄某的受贿意图都是发票金额。在发票等证据足够充足的情况下,应以发票金额确定;而鉴定价格的采用,应仅限于发票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

  对于玉佛,检察官认为应以鉴定价格确定价值,而不以发票金额确定,因为黄某并未看到58000元的发票,而是另外一张980元的发票。在难以确定发票与物品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鉴定价格确定,即坚持“客观主义”,以物品实际的价值确定受贿数额,这样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因为很难认定受贿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坚持“主观主义”,受贿人很容易规避处罚。

  办案检察官介绍,不同的认定方法对最终量刑将产生较大影响。按照受贿罪量刑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块玉是如何鉴定的?

  走访多家玉器销售商得出

  两块玉的鉴定价值又是如何出炉的?办案检察官介绍,检察院分别委托了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真伪鉴定、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相对于普通商品,玉器的价格很难确定,正所谓“黄金有价玉无价”,由于价格认证中心并非专业人员,在此次价格鉴定中,他们通过调查多家玉器销售商家,由这些商家中从业多年、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进行品质等鉴定,并通过比对类似产品的价格,以相对合理的市场价格作出了鉴定意见。

  整个过程由价格认证中心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3家以上商家,主要集中在春熙路附近,各种规模的商家都进行了调查,历时超过一周。

  “鉴定人员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的资质,同时还需要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负责人王小玲告诉成都商报记者,鉴定工作首先需要对物品的品种进行定性,比如古玩字画类,需要对其真伪进行鉴定,玉石器物类,需要对它的品种和质量进行鉴定。王小玲表示,与其它鉴定相比,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对艺术品的真伪和价值一并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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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贿”的价值认定

  目前法律无规定

  多位刑法专家和司法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雅贿”一词并非法学概念,而是源于司法实践。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法律并没有对“雅贿”的定义、价值认定等问题进行规定。

  记者调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雅贿物品的鉴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文物部门鉴定真伪或价格,或者直接委托物价部门鉴定价格,另一种则是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真伪和价值一并鉴定。此案则是直接委托物价部门进行了价格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丽表示,如果同一案件中,出现了主客观价格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刑法学“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刑诉法“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法院应该采信有利于被告人的价格,就低不就高。洪道德则指出,受贿数额应当按照鉴定价格确定,既以实际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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