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美国中小企业寒冬难熬
乔布斯法的出台,背后有深刻的经济背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美国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能力不断下降。中小企业占全美所有企业数量约99%,创造了2/3左右的新工作机会,然而,过去的十几年间,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能力却不断下降。根据Gao,Ritter and Zhu(2012)的统计, 1980-2000年,中小企业IPO的年均数量为165起(高于大企业),2001-2009年则下降为年均30起,远远低于大企业,以致有人夸张的表示,美国针对小企业的IPO市场已接近消亡!
第二,融资的高成本被视为是关键症结所在。在美国,许多人都将IPO数量的不断下降归咎于2002年实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OX法)。自推出后,不断有人指责SOX法过于严格,加重了企业的上市成本,在法律、会计等正常成本之外增加了许多合规性成本。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说,这些成本占据收入的相当大比重,因而产生了很大的负担,限制了企业的IPO活动。
尽管SOX法是否阻碍美国IPO市场衰退的罪魁祸首还存在争论,但企业在美国上市和维持上市的成本巨大,这是毫无疑问的。由此,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IPO成本,就被主流舆论视为恢复美国IPO市场活力的一剂良药,这也成为乔布斯法出台的最直接驱动力。
第三,以监管方式的转变带动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自上世纪30年代美国国会建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以来,美国证券法律就不断地在加强监管和放松监管两个相反的方向之间不断轮回。1999年的《金融现代化法》大幅放松了监管,但2002年的SOX法和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法则大幅收紧了监管。此次新颁布的乔布斯法,不仅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赋予了大量监管豁免事项,而且对包括大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也降低了某些监管负担,涉及到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2002年SOX法、甚至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的诸多修改,体现出了明显的放松监管基调。
乔布斯法的要点所在
乔布斯法的内容相当系统全面,但解决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如何通过证券市场和民间资本等融资渠道,获得支持发展的充分资金来源。法律所赋予的手段包括:简化IPO发行程序、降低信息披露义务、减轻审计成本、增加公众认知度等。具体来说,乔布斯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符合条件的所谓“新兴成长公司”进行IPO改革,简化发行程序,降低发行成本。乔布斯法的核心是创立了“新兴成长公司”(Emerging growthcompany, EGC)这一概念。所谓“新兴成长公司”(EGC)是指在最近一个财务年度总收入小于10亿美元的公司。收入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来衡量的,但并不仅仅限于美国的发行人,也同样适用于外国发行人在美国进行IPO。只要一个企业符合EGC的资格,就可以享受乔布斯法下规定的种种IPO优惠政策,以更为简便的程序、更为廉价的成本、更为轻松的监管负担、更多的市场关注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上市。减少审计要求、增加发行前的市场沟通、允许申请材料的秘密递交、无需提交内部控制报告、减少高管薪酬披露要求、放松投行研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