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人“秦火火”认罪道歉 最后陈述时“九次感激”

12.04.2014  09:32

秦火火在庭审现场。(新华社发)

秦火火”昨受审 被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当庭认罪称“咎由自取

昨日上午9时,“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就微博内容是否由秦志晖本人发布、诽谤罪是否适用公诉程序等焦点进行辩论。在法庭陈述中,被告秦志晖“自愿认罪”,称“网络上有我一个秦火火就够了”。

该案将择日宣判。

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11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去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秦志晖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淮上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账户捏造损害杨澜等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2011年8月20日,秦志晖使用名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原铁道部,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

公诉机关认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246条、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为提高网络知名度,非法牟取利益,秦志晖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

庭审焦点

焦点一:

微博是否由秦志晖本人发布

公诉人认为,在案之相关证据均能够与被告人秦志晖以往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相关微博账户都是秦志晖本人使用。经其本人进行辨认及确认,指控的涉案微博均系其本人所发。辩护人则向法庭出示了网页截图、IP地址对比查询等相关书证,用以证明:第一,秦志晖所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在其发布之前网络上已有相关信息存在;第二,涉案微博账户存在他人使用可能。针对辩护律师出示的上述证据,被告人秦志晖表示,“IP地址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但是检察机关指控的微博内容是我发的。

焦点二:

诽谤罪是否应适用公诉程序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秦志晖主观存在诽谤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其捏造事实在网上发布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的行为达到了诽谤多人的构成要件,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辩护人则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有关行为不属于两高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捏造诽谤他人的三种情形,被告人没有捏造损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她援引刑法第264条说,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由公诉机关处理,本案中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七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焦点三:

是否适用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公诉机关认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秦志晖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并非明知编造虚假信息而予以发布,且秦志晖所发的微博也未达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秦志晖其人

1983年12月出生,湖南衡阳人,高中文化。其于2010年7月就职于中国尔玛互动营销公司,负责文案工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秦志晖熟悉了相关的互联网炒作手法。2011年8月,秦志晖从该公司离职,先后于2012年12月、2013年5月到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被捕前秦志晖任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社区部副总监。2013年8月19日秦志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批捕。

秦火火自述

秦志晖在最后陈述中说:我是咎由自取

首先,我要对几名被害人表示我的歉意。对于张海迪,她是残疾人,而我是正常人,我的行为从道德上都是说不过去的;对于罗援,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说他是逃兵,是对他的无端诽谤,我说他家人在国外定居,也对他的家属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对于杨澜,她作为名人,名誉是几十年打拼下来的,我几篇微博就毁坏了她的名誉,给她造成了巨大的打击,是很不道德的事情。我的手段不光明正大,我今天站在这里也是咎由自取。

我要表达感激

说过道歉后我想表达一下我的感激。1.我要感激这个时代,有电脑和网络才有我才能的发挥空间;2.我要感激北京这个城市,她的包容让我有了很好的工作机会,使我被人认可、被人欣赏;3.我要感激我工作过的公司,给了我工作机会,让我不断成长,走上工作管理岗位;4.我要感激公检法机关,他们文明执法,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5.我要感激微博世界,在这里我与名人沟通交流,他们并不歧视我;6.我要感激我的两个辩护律师,感谢你们为我辩护;7.我要感激在场的记者,我是一个小人物,感谢你们对我的关注;8.我要感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那里的管教对我很好,使我感受到了人性关怀的温暖;9.最后,我要感激我的父母,他们对我的成长尽到了最大的努力,让我有学习的机会,有安身立命的本钱。在这里,请法庭允许我向他们鞠三个躬。

我是前车之鉴

最后,我想说,网络上有我一个秦火火就够了,为此我付出代价实在是太大了,我失去了自由、失去了工作、失去了与家人团聚的机会,失去了在网络世界遨游的乐趣。希望给大家以警示,希望大家珍惜在网络上的自由空间,真正做一个对社会有价值的人。我就是前车之鉴。

(北京朝阳法院)

文/本报驻北京记者于梦江、林广 (除署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