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女子“网瘾”太大 丈夫忍无可忍要离婚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钟灿 记者 张军 实习记者 陈雪)妻子长期沉迷网络,丈夫及亲友多次劝告,妻子“网瘾”却越来越大,最终,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海江与被告林琴离婚;婚生女小张随原告张海江生活,被告林琴给付小张抚养费350元/月,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1997年,21岁的张海江经人介绍认识了20岁的林琴,双方很快坠入爱河。两年后,二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1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一年后,二人生育女儿小张。三口之家原本过得平淡温馨,但自从妻子学会上网后,便渐渐迷恋上网络,对家庭不管不问,还常常与网友关系暧昧,丈夫及亲友多次劝解,妻子“网瘾”却越来越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10年8月,二人为上网的事发生了激烈地争吵,之后双方便各在一地务工,很少联系。2012年11月5日,林琴向营山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被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之后,双方仍然没有和好,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合法。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女,本应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跟原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仍然分居生活。现原被告已分居近四年之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女小张的抚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即小张自愿跟随原告张海江生活,故该院认为婚生女小张由原告张海江抚养为宜,但被告应给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营山县的经济水平,该院酌定为350元/月,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