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阳市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财投诉处字〔2013〕第05号
投 诉 人:绵阳市祥瑞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祥瑞,该公司董事长
电 话:13990117886
地 址:绵阳市涪城区荷花东街39号(桂圆雅居)
委托代理人:任成贵
电 话:13281588858
地 址:绵阳市剑门路东段24号
被投诉人: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萨 霖,该中心主任
地 址:绵阳市安昌路35号13楼
电 话:0816-2335356
投诉人绵阳市祥瑞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四川西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绿化苗木”(第2批)项目(MYZCZ2013-86号)的质疑答复,于2013年9月26日向绵阳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3年9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一、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的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根据开标结果,我公司报价最低,我公司为什么不是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文件规定自然人可以参与投标,我公司和自然人是否享受同等待遇?
经审查查明:
投诉人绵阳市祥瑞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8月19日对四川西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绿化苗木”(第2批)项目(MYZCZ2013-86号)向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质疑,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2013年9月9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
经审查:
一、投诉人投诉的事项第一项,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的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根据开标结果,我公司报价最低,我公司为什么不是中标候选人?
经查,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项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第2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第4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该二项也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交符合该条件的相关证明,导致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认定其投标属于无效投标,该评审结论符合《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川财采【2012】54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资格性审查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投诉的事项第二项,招标文件规定自然人可以参与投标,我公司和自然人是否享受同等待遇?
公司(法人)和自然人在投标过程中是否享受同等待遇,应看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经审查,MYZCZ2013-86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对自然人参与投标,在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中有特定要求,即公司(法人)和自然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不同要求,公司(法人)和自然人应各自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才是合格有效投标供应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的第一项、第二项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