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08.08.2014  12:07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符合条件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8月7日,省人社厅通过官网和官方微博公布了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精神,就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社会保险方面具体措施,措施有效期至2015年6月2日。

  首先是缓缴社会保险费,各市(州)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包括: 经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裁员数量低于10%;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在申请缓缴的上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市(州)及以下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参保地同级人社局申报。 在省本级参保的企业,向省社保局申报。缓缴养老保险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核查。

  其次是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多的市(州),在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按照统筹地区制定的费率浮动办法,对符合下浮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进行下浮。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多的统筹地区,在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适度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缓缴起始时间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复时间。 企业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