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30.12.2013 18:50
本文来源: 地税
一、申报时间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即2013年度取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收入是否足额纳税,也无论支付单位是否足额扣缴,都应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主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三、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此表可在当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索取,也可通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下载打印)
(二)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种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等。
(三)纳税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五、申报方式
纳税人既可进行纸质申报,也可选择网络申报。需要补、退税款的纳税人应到地税申报大厅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网络申报地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具体申报办法详见附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系统使用指南》。纳税人申报初始密码可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处领取。扣缴义务人批量领取初始密码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保密证明。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申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按征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0日
本文来源: 地税
30.12.2013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