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精简本)的通知

21.03.2016  15:35

各市(州)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精简本)》印发你们,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精简本)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作出重要批示,并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汇报,要求全力搜救人员,千方百计救治伤员,有序进行现场清理,加强环境监测,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彻查事故原因并严肃追责,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率马凯副总理、杨晶国务委员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听取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要求对现场进行深入搜救,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注意做好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事故,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指示,张高丽、马凯副总理和王勇国务委员7次与天津一线指挥部视频联线,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及防范发生次生事故灾害等工作,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刘延东副总理专门到天津看望慰问受伤人员及其家属,指导伤员救治工作。孟建柱、栗战书等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对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托,8月13日凌晨至19日,郭声琨国务委员率国务院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调查认定,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和现场情况。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最先起火,23时34分06秒发生第一次爆炸,23时34分37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97米、深2.7米的圆形大爆坑。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东侧的瑞海公司综合楼和南侧的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一个罐式集装箱被抛进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4层房间内,多个集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心南侧的吉运一道和北侧吉运三道附近的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7641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30辆消防车在事故中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贵龙实业、新东物流、港湾物流等公司的4787辆汽车受损。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分为严重受损区、中度受损区。严重受损区是指建筑结构、外墙、吊顶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部分主体承重构件(柱、梁、楼板)的钢筋外露,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满足安全使用条件。中度受损区是指建筑幕墙及门、窗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局部幕墙及部分门、窗变形、破裂。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以外的部分建筑,虽没有受到爆炸冲击波直接作用,但由于爆炸产生地面震动,造成建筑物接近地面部位的门、窗玻璃受损,东侧最远达8.5公里(东疆港宾馆),西侧最远达8.3公里(正德里居民楼),南侧最远达8公里(和丽苑居民小区),北侧最远达13.3公里(海滨大道永定新河收费站)。

(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住院治疗(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其中办公楼宇、厂房及仓库等单位建筑73幢,居民1类住宅91幢、2类住宅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

(三)环境污染情况

通过分析事发时瑞海公司储存的111种危险货物的化学组分,确定至少有129种化学物质发生爆炸燃烧或泄漏扩散,其中,氢氧化钠、硝酸钾、硝酸铵、氰化钠、金属镁和硫化钠这6种物质的重量占到总重量的50%。同时,爆炸还引燃了周边建筑物以及大量汽车、焦炭等普通货物。本次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1. 大气环境污染情况。 监测分析表明,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大气环境造成较严重的污染。事故发生后至9月12日之前,事故中心区检出的二氧化硫、氰化氢、硫化氢、氨气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中规定的标准值1-4倍;9月12日以后,检出的特征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事故中心区外检出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氰化氢、硫化氢、氨气、三氯甲烷、苯、甲苯等,污染物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等规定的标准值0.5-4倍,最远的污染物超标点出现在距爆炸中心5公里处。8月25日以后,大气中的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9月4日以后达到事故发生前环境背景值水平。

2. 水环境污染情况。 本次事故主要对距爆炸中心周边约2.3公里范围内的水体造成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氰化物。事故现场两个爆坑内的积水严重污染;散落的化学品和爆炸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随消防用水、洗消水和雨水形成的地表径流汇至地表积水区,大部分进入周边地下管网,对相关水体形成污染;爆炸溅落的化学品造成部分明渠河段和毗邻小区内积水坑存水污染。8月17日对爆坑积水的检测结果表明,呈强碱性,氰化物浓度高达421毫克/升。

3. 土壤环境污染情况。 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土壤造成污染,部分点位氰化物和砷浓度分别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798-2011)中公园与绿地筛选值的0.01-31.0倍和0.05-23.5倍,苯酚、多环芳烃、二甲基亚砜、氯甲基硫氰酸酯等有检出。

4 . 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影响。 事故造成320.6吨氰化钠未得到回收。经测算,约39%在水体中得到有效处置或降解,58%在爆炸中分解或在大气、土壤环境中气化、氧化分解、降解。事故发生后,现场喷洒大量双氧水等氧化剂,极大地促进了氰化钠的快速氧化分解。但是,截至10月31日,事故中心区土壤中仍残留约3%不同形态的氰化钠,以及少量不易降解、具有生物蓄积性和慢性毒性的化学品与二次污染物。

5. 事故对人的健康影响。 本次事故未见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的情况,住院病例中虽有17人出现因吸入粉尘和污染物引起的吸入性肺炎症状,但无实质损伤,预后良好;距爆炸中心周边约3公里范围外的人群,短时间暴露于大气环境污染造成不可逆或严重健康影响的风险极低;未采取完善防护措施进入事故中心区的暴露人群健康可能会受到影响。

6. 需要开展中长期环境风险评估。 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需要继续开展事故中心区环境调查与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环境介质的风险管控目标,以及相应的污染防控与环境修复方案和措施。同时,开展长期环境健康风险调查与研究,重点对事故中心区工作人员与住院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疾病筛查,监测、判断本次事故对人群健康的潜在风险与损害。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 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三、 事故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1. 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 2013年3月16日,瑞海公司违反《城乡规划法》第9条、第40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港口法》第15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消防法》第1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1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条第3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5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2009年10月《滨海新区西片区、北塘分区等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津滨管字〔2009〕115号)和2010年4月《滨海新区北片区、核心区、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津滨政函〔2010〕26号)关于事发区域为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库区域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立项备案、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施工许可等必需的手续的情况下,在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储区域违法违规自行开工建设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并于当年8月底完工。8月中旬,当堆场改造项目即将完工时,瑞海公司才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备案、规划许可等手续。2013年8月13日,天津市发改委才对这一堆场改造工程予以立项。而且,该公司自2013年5月18日起就开展了危险货物经营和作业,属于边建设边经营。

2. 无证违法经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的企业,必须同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但瑞海公司在2015年6月23日取得上述两证前实际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的两年多时间里,除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1月11日、2014年4月16日至10月16日期间依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相关批复经营外,2014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11个月的时间里既没有批复,也没有许可证,违法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仓储经营业务。

3.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 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学伟在港口危险货物物流企业从业多年,很清楚在港口经营危险货物物流企业需要行政许可,但正规的行政许可程序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费时较长。为了达到让企业快速运营、尽快盈利的目的,于学伟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李志刚滥用职权,违规给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关批复,而这种批复除瑞海公司外从未对其他企业用过。同时,瑞海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社轩也利用其父亲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在港口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对瑞海公司得以无证违法经营也起了很大作用。

4. 违规存放硝酸铵。 瑞海公司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的规定,在运抵区多次违规存放硝酸铵,事发当日在运抵区违规存放硝酸铵高达800吨。

5. 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 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转货物约6万吨,是批准月周转量的14倍多。多种危险货物严重超量储存,事发时硝酸钾存储量1342.8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53.7倍;硫化钠存储量484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19.4倍;氰化钠存储量680.5吨,超设计最大储存量42.5倍。

6. 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 瑞海公司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35条第2款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4条的规定以及《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8.3条的规定,不仅将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混存,间距严重不足,而且违规超高堆码现象普遍,4层甚至5层的集装箱堆垛大量存在。

7. 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 瑞海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6.1.4条,在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没有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使用普通非防爆叉车;对委托外包的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用叉车倾倒货桶、装卸工滚桶码放等野蛮装卸行为。

8. 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瑞海公司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5条第2款、《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36条第2款、第38条和《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水发〔2013〕274号)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款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存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也没有将重大危险源向天津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9.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 瑞海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44条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17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部分装卸管理人员没有取得港口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无证上岗。该公司部分叉车司机没有取得危险货物岸上作业资格证书,没有经过相关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对危险品防护知识的了解仅限于现场不准吸烟、车辆要带防火帽等,对各类危险物质的隔离要求、防静电要求、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等均不了解。

10. 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瑞海公司未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40条的规定,针对理化性质各异、处置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制定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未履行与周边企业的安全告知书和安全互保协议。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通知周边企业采取安全撤离等应对措施,使得周边企业的员工不能第一时间疏散,导致人员伤亡情况加重。

五、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玩忽职守,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1. 违法违规审批许可。 违反《港口法》第24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第12条第1款、《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18条第4项和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在明知瑞海公司未取得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等法定审批许可手续,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条件的情况下,以批复形式违法批准瑞海公司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违反《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第2条第5项的规定,于2014年5月4日以批复的形式批准瑞海公司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试运营资质,没有同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且试运营时间提前至同年4月16日;在瑞海公司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试运营资质到期、处于无证违法经营状态的情况下,违反《港口法》第22条第1款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以换证方式代替新证审批,于2015年6月23日向瑞海公司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对给瑞海公司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和给予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资质批复的信息,未按照《港口法》第22条第2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9条第1项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2. 违法违规审查项目。 明知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没有按照《港口法》第46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第2款、《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2条的规定,对瑞海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未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等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且与实际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初步设计以及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组织的评审结果,没有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把关,致使瑞海公司未批先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得以验收通过。

3. 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没有依据《港口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36条第1款第1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4条的规定对瑞海公司无证经营危险货物的行为予以查处;没有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6条第2款规定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督促瑞海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疏于安全监督检查,未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48条第1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4条以及《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8.3条的规定,超高码放、超量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间距不足、货品混放等问题,尤其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国家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和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有关爆炸品和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的规定,在港区堆场内存放大量硝酸铵类货物的问题,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导致事故损失和影响扩大。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玩忽职守,个别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对港区危险品仓库监管缺失。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未履行港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统筹协调港区企业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对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防火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其下属的天津港建设公司帮助瑞海公司骗取规划许可、集团规划建设部规划许可初审把关不严格,对质量监督站违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问题失察;港区内长期违反直装直取规定堆存硝酸铵类货物,导致事故危害扩大。 天津港建设公司 弄虚作假,将瑞海公司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拟建项目“危品库”修改为“仓库”,却保留申请材料所附平面图中“危品库”标注,帮助瑞海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规划许可。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 违反《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的规定,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报表与所附平面图在拟建项目这一关键信息上表述不一致(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为“仓库一”、“仓库二”,许可证所附平面图中却标注为“危品库一”、“危品库二”)时,仍出具同意的初审意见。 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对瑞海公司未进行施工招标投标且未取得施工许可建设危险货物堆场的行为,没有予以制止;违反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建质〔2000〕38号)第1条的规定,违法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天津港公安局 对所属消防支队疏于防火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对港区危险品仓库实施监管失察失管;对港区危险货物储存底数不清,未按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对辖区内危险品仓库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 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 在瑞海公司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5条第2款的规定,错误地依据天津市规划局文件,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时未查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及的危品库一(甲类)有关防爆措施情况;未按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虽多次到瑞海公司,但从未进入危险货物堆场中的海关监管区,也未发现并纠正集装箱阻塞消防通道问题。

(三)天津海关系统违法违规审批许可,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

1. 违法违规审批许可。 在审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和变更监管场所面积申请时,没有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第28条第1、2款和《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第7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11条规定,审查瑞海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发现瑞海公司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的问题;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在未作出批准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决定之前已经进行了单项验收;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违规提前给瑞海公司开通发送运抵报告权限,允许其提前经营危险货物。

2. 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 没有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5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及时查处瑞海公司在无证期间违法从事危险货物报关申报业务的行为,未撤销其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危险货物运抵报告的行为,未按照天津海关2011年第6号公告第3条第3款规定,责令瑞海公司自查整顿,继续在系统或业务流程上接受瑞海公司运抵报告传输,放纵其违法违规经营;未对瑞海公司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堆放危险货物的行为进行纠正;未执行《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第5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监督检查和制止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内存放大量应直装直取的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堆场作业和货场堆码、间隔存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1602-2007)第4.4条、第8.3条及《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的行为。

(四)天津市安全监管部门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也未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 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责,未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港区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未按职责对安全评价机构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监督管理。

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 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对下属第一分局和派出机构安监站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力,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

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 未对瑞海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明知该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业务,仍作为一般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 作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安监局的派出机构,日常检查发现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业务后,未查验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也未对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五)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在行政许可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天津市规划局 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委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港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初审的行为未予制止;未纠正滨海新区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问题;未纠正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将仓储用地容积率由上限控制调整为下限控制的问题。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严重违反天津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的规定,在给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项目发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所附平面图中对建设项目关键信息表述不一致,导致瑞海公司在非危险品物流用地中早已建成的危险品仓库最终取得规划许可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违反《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违法委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港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初审;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第9条的规定,违反程序调整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所在地块的规划条件,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将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仓储用地容积率由上限控制调整为下限控制。

在审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的规定对危险品仓库与周边居民区、交通干线的安全距离进行审查;未按照天津市规划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外公布的相关工作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时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问题。

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规监字〔2012〕454号)规定的日常区域巡查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的问题。

(六)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失。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对天津港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天津港区内作业的特种设备长期未按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管。未按职责对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指导检查,对其存在的问题失察。

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对瑞海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瑞海公司使用的部分叉车和集装箱正面吊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处于管理空白状态,存在无证上岗的问题。未严格履行本部门“三定方案”中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的职责,未严格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时未发现登记住所不具备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和住所证明材料无日期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问题;对瑞海公司的日常监管缺失,未及时发现并处理瑞海公司异地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七)天津海事部门培训考核不规范,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开箱检查进行日常监管。

天津海事局 在组织“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中,存在培训签到表代签、考核试卷无评分标准、判分随意的问题。未按规定对所属北疆海事局和东疆海事局工作督促指导,对相关人员开箱检查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失察。

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 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存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中执法文书号、箱号等要件记录不全、一张表填写多个集装箱检查结果等问题。

(八) 天津市公安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指导检查。

天津市公安局 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未对天津港公安消防工作实施业务监督指导。

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 未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未正确执行《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89)公消发字第292号]第6条规定,未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没有按照《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规定落实属地管辖,未研究落实《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89)公消发字第292号]第6条规定,未对天津港公安局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天津市 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审核项目,未按职责开展环境保护日常执法监管。

对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的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核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公众参与意见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全面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 即审批通过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第36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的规定,疏于日常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未发现并处罚瑞海公司未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的问题。

(十)天津市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未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未参与的情况下,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在事故应急池容量批建不符的情况下,通过验收。

(十一)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 未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港口管理、公安消防等法规政策,对天津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统筹协调不到位,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问题负有责任,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部门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滨海新区党委、政府 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规划、交通等法规政策,未认真组织开展天津港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所属部门违反市、区域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十二)交通运输部未认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

交通运输部未依照法定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

(十三)海关总署未认真组织落实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海关总署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

(十四)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作为同一法人单位,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同时承接瑞海公司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且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

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 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验收审查活动中,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瑞海公司堆场改造项目通过审查。特别是在安全设施验收审查环节中,采取打招呼、更换专家等手段,干预专家审查工作。

天津市化工设计院 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中,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的规定,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文件;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总平面图中,错误设计在重箱区露天堆放第五类氧化物质硝酸铵和第六类毒性物质氰化钠。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该院组织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纸。

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 管理制度不完善,审核审查程序不严,违规向天津港建设公司出借规划编制资质。

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在评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的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问题;未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公众参与意见进行核实,未发现瑞海公司提供虚假公众参与意见问题;未认真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全面采纳专家评审会合理意见问题。

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 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放线测量、墨线复核、竣工测量过程中,违反《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规法字〔2011〕302号)、《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规监字〔2012〕423号)、《关于取消规划验线审批事项调整规划放线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业字〔2010〕109号)的相关规定,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堆场改造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放线测量;在墨线复核中弄虚作假,未去现场实测,竣工验收后采用倒推数据的方式补作墨线复核实测报告。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

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事故调查组另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21人、降级处分23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0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企业和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等5家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一) 瑞海公司 (13人)。

对瑞海公司 于学伟( 董事长), 董社轩 (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只峰(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13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22人)。

1.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5人)。 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郑庆跃( 党委副书记、总裁), 李洪锋( 总裁助理)等5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3人)。 张丽丽( 天津市委委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袁宝童( 党委委员、副总裁)等13人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撤职处分。

3. 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人)。 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王存杰( 党委副书记、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等 4人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三)天津市相关职能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14人):

1.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7人)。 武岱(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 李志刚 (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 么铁柱(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等7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人)。 吴秉军(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等4人负有主要(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记大过处分。

3. 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3人)。 张连选( 天津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等3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海关系统(18人):

1.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5人)。 王家鹏 (天津海关副关长), 潘军 (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等5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人)。 刘来久 (天津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等5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海关和新港海关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 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8人)。 冷连松 (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等8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1人):

1.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4人)。 高怀友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肖映红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处长)等4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人)。 魏青松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文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第二党支部书记、规划与科技处处长)等9人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港区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内设职能部门和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 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8人)。 高家明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8人因对分管部门未认真指导、协调、督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全面落实“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打击治理瑞海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规划部门 (15人):

1.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2人)。 朱立明(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李云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处长兼行政审批处处长)2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7人)。 严定中 (天津市委候补委员,天津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等7人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降级、撤职处分。

3. 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人)。 嘉轩(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等6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环境保护部门(5人):

1.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人)。 王维斌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4人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 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1人)。 黄春农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审批处副处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公安和消防部门(6人):

1.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人)。 顾玉健( 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等4人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 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2人)。 尤胜站 (天津市宝坻区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等2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工商和质检部门(9人):

1.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李荣强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3人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 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人)。 张文树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等6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海事部门(11人): 

1.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人)。 隋旭东 (天津海事局办公室主任)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人)。 刘福生 (天津海事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等4人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 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人)。 杨新宅 (天津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6人因对危管防污处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该处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问题失察,对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指导不力等,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四)中介评估机构和设计单位(24人)。

1.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1人)。 赵伯扬( 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凡强 (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等11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取保候审。

2.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人)。 朱建华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兼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主任)等9人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撤职、降低岗位等级、记大过处分。

3. 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人)。 沈伟( 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长)等4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五)地方党委、政府(共7人)。 宗国英 (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 孙文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何树山( 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7人因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撤职、降级、记过处分。

(六)国务院相关部委 (共6人)。

1.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人)。 王金文(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人)。 何建中 (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运、交通公安等工作)等5人因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记过处分。

(七)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5个)。

1. 事故企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吊销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关证照并处罚款,企业相关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2. 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1)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

依法没收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瑞海项目评价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撤销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依法吊销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参与瑞海项目预评价、验收评价有关人员的安全评价执业资格(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2)天津市化工设计院。

依法吊销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3)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

依法处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3万元罚款(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4)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

没收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在瑞海项目违法测绘所得,并处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其他建议。

1.建议责成天津市分管建设规划的副市长尹海林,天津市市长助理、天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飞向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责成安全监管总局深刻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3.对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事故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 瑞海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于不顾,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生命安全,不择手段变更及扩展经营范围,长期违法违规经营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操作工、装卸工都不知道运抵区储存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理化性质,冒险蛮干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违规大量储存硝酸铵等易爆危险品,直接造成此次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有关地方政府安全发展意识不强。 瑞海公司长时间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政府部门在瑞海公司经营问题上一再违法违规审批、监管失职,最终导致天津港“8·12”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府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摆位不够,对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不力、抓得不实,存在着“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致使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政府部门职责失守的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三)有关地方和部门违反法定城市规划。 天津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规意识不强,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失察。天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法通过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和易燃易爆堆场的行政审批,致使瑞海公司与周边居民住宅小区、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办公楼等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和轻轨车站等交通设施的距离均不满足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导致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四)有关职能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人员甚至贪赃枉法。 天津市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许可审批的交通运输等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工作规定,没有严格履行职责,甚至与企业相互串通,以批复的形式代替许可,行政许可形同虚设。一些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人情、关系和利益诱惑面前,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的腐败行为,为瑞海公司规避法定的审批、监管出主意,呼应配合,致使该公司长期违法违规经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没有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没有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瑞海公司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天津市环保部门把关不严,违规审批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平时对辖区疏于检查,对瑞海公司储存的危险货物情况不熟悉、不掌握,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制定相应的消防灭火预案、准备相应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海关等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尤其是瑞海公司的监管不到位;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对瑞海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天津港物流园区安监站政企不分且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眼皮底下”的瑞海公司严重违法行为未发现、未制止。上述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相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五)港口管理体制不顺、安全管理不到位。 天津港已移交天津市管理,但是天津港公安局及消防支队仍以交通运输部公安局管理为主。同时,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违法将多项行政职能委托天津港集团公司行使,客观上造成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政府以及天津港集团公司对港区管理职责交叉、责任不明,天津港集团公司政企不分,安全监管工作同企业经营形成内在关系,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另外,港口海关监管区(运抵区)安全监管职责不明,致使瑞海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正。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 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等环节涉及部门多,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相关行政审批、资质管理、行政处罚等未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同时,全国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部门之间没有做到互联互通,信息不能共享,不能实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去向和情况,难以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全时段、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监管。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不健全。 国家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的专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流通、使用等环节要求不明确、不具体,特别是针对物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空白点更多;现行有关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偏轻,单位和个人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与欧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危险化学品缺乏完备的准入、安全管理、风险评价制度。危险货物大多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监管环节多、部门多、法规标准多,各管理部门立法出发点不同,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不一致,造成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乏力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要求模糊不清、标准不一、无所适从的现状。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瑞海公司没有开展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准备相应的预案、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消防队员缺乏专业训练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能力不强;天津市公安消防部队也缺乏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以及相应的装备;天津市政府在应急处置中的信息发布工作一度安排不周、应对不妥。从全国范围来看,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不足,无法满足处置种类众多、危险特性各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与现代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落实,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建设、法治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技术建设和力量建设,对安全生产特别是对公共安全存在潜在危害的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实行严格规范的监管,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大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保险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挂钩,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企业自我管理机制,并通过调整税收、保险费用、信用等级等经济措施,引导经营单位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措施,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产业工人队伍。严格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完善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机制,实行重大危险源信息向社会公布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三)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 认真落实港口政企分离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和编制,进一步强化交通、海关、公安、质检等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按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港口公安、消防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监管职能交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在港口设置危险货物仓储物流功能区,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严格限定危险货物周转总量。进一步明确港区海关运抵区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港区海关运抵区安全监督,严防失控漏管。其他领域存在的类似问题,尤其是行政区、功能区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的问题,都应抓紧解决。

(四)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 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快速发展及其对公共安全带来的诸多重大问题,要将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置于优先地位,切实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统一性、系统性、有效性。建议立法机关在已有相关条例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硝化棉等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包装、运输等安全管理要求,建立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专营制度,限定生产规模,严禁个人经营硝酸铵、氰化钠等易爆、剧毒物。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规章标准,进一步完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原则,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统一性。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法律法规标准的有效执行。

(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建议国务院明确一个部门及系统承担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能,并进一步明确、细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强化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增补海关总署为成员单位,建立更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推动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强化口岸港政、海事、海关、商检等检验机构的联合监督、统一查验机制,综合保障外贸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安全、便捷、高效运行。

(六)建立全国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平台。 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实现企业、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队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信息共享。升级改造面向全国的化学品安全公共咨询服务电话,为社会公众、各单位和各级政府提供化学品安全咨询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

(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安全准入条件。 修订《城乡规划法》,建立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安全评价制度,提高城市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细化编制、调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要求,切实提高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稳定性、科学性和执行刚性。建立完善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职业卫生评价与消防安全评价联合评审制度,提高产业规划与城市安全的协调性。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实施住建、规划、发改、国土、工信、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把安全许可审批关,严格落实规划区域功能。科学规划危险化学品区域,严格控制与人口密集区、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和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之间的距离。

(八)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合理布局、大力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高危行业企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共享全国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应急协调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危险化学品集中区的地方政府,可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专业队伍,加强特殊装备器材的研发与配备,强化应急处置技战术训练演练,满足复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各级政府要切实汲取天津港“8·12”事故的教训,对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开展一次检查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细化的细化,该补充的补充,进一步明确处置、指挥的程序、战术以及舆论引导、善后维稳等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应急处置中的人员伤亡。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群众大力普及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九)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 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审批、日常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其从事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理等行为。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杜绝“红顶中介”现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相关部门每年要对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举报制度,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十)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在全国范围内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的单位、场所普遍开展一次彻底的摸底清查,切实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情况,对发现掌握的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情况,分地区逐一登记并明确整治的责任单位和时限;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问题,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坚决整改;对违反规划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擅自扩大许可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纠正,从严从重查处。

此外,建议天津市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天津港“8·12”事故的各项善后处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污染防治以及遇难、失踪、重伤人员家属救助安抚等措施,有效控制事故影响。

 

高质量“充电” 切实提升履职能力
  “本次学习会,从人大的角度,‘专’起来学,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