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筠连郝氏兄弟涉黑案一审宣判 首犯被判25年
筠连郝氏兄弟涉黑案一审宣判,法院门口加强警戒。 李静怡 摄
庭审现场控方出示一组警方在郝莺等人家中所缴获的管制刀具等证据。 李静怡 摄
中新网成都4月28日电(刘忠俊李静怡)28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就筠连县郝氏三兄弟(郝鸿、郝莺、郝鹧)等23名被告人涉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庭审时间长,案件从审理到宣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2011年10月18日,四川警方根据大量民众举报,经过调查取证,一举打掉这个以郝氏三兄弟为首,长期盘踞在四川省筠连县及周边等地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生活秩序的重大黑社会组织。
据了解,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首犯郝鸿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12项罪名51起犯罪事实,起诉书长达26页。
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左右,被告人郝鸿前往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等地经商期间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1996年被当地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1年3月,郝鸿刚出狱后便纠集被告人郝莺、李钢、刘德彬等人在四川省筠连县实施了赌博、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2003年10月24日,被告人郝鸿在赌博中与应某产生矛盾遭应某设陷报复,郝鸿当场识破后即带领被告人郝莺、郝鹧、李钢、刘德彬等人在筠连县城四处搜捕应某、王某等人,并对应、王等人实施非法拘禁,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由此树立了三兄弟的“黑道”权威。
郝氏三兄弟虽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服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纠集被告人李钢、刘德彬、詹本略、王天勇、李玉、田国均、罗智等继续实施强迫交易、打击报复证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操控“溢茗调剂商行”、“宏盛调剂商行”、“城市猎人电玩城”等经济实体,利用其势力和影响涉足当地的娱乐、建材、能源等领域,采取非法经营、发放高利贷、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等手段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聚敛了大量钱财。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郝鸿、郝莺、郝鹧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李钢、王天勇、李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詹本略、石磊、周付桥、李振、刘德彬、周亮、邓楷洪、谢小单、余强、田国均、王建军、苏良清、杨源、罗庆文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层级森严,规则严明,成员分工明确。被告人郝鸿、郝莺、郝鹧通过安排部分组织成员到自己经营的公司上班,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红包,支付组织成员伤害他人的赔偿费用,“招待”组织成员吸食毒品,向因违法犯罪被关押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用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笼络和控制。
该组织在郝氏三兄弟的领导下,无视国家法纪,为非作歹、残害欺压群众,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各自所操控的公司提供非法保护,以商养黑,以黑户商,对当地娱乐、宾馆、房产、建筑、能源、金融等多个行业形成了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对在筠连及其周边范围内的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不敢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法庭上,法院依法撤销对被告人郝鸿2001年3月7日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郝鸿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郝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郝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还对其余20名被告人依法判处2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鸿、郝莺、郝鹧组织、领导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给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前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