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立案登记规定 符合条件的刑事自诉不能拒绝立案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吴柳锋)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制定出台了《关于登记立案流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登记立案的范围、立案程序及违法滥诉的制裁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5月1日起,四川省法院将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明确于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院组织人力着手调研后,于28日制定出台《规定》。其中明确登记立案的范围包括: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申请,以及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而对于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另外,结合多年来的审判实践,明确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等,人民法院均不受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李守正说,全省法院正式实施后,基层法院的案件可能会大幅度增长。对此,四川省以做好预案,一旦案件量猛增,将立即增加立案庭人手、窗口等。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并不是鼓励所有事都走诉讼程序。”李守正说,为防止滥诉的情况出现,《意见》还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秩序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