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贫困地区合作社

13.04.2016  09:13

 

在贫困地区,最重要的是要“让人有事做,让事有人做”。这里的“”,不是一家一户的农事操作,而是一村一业的农业产业;这里的“”,不是一家一户的自然人,而是一社一会的社会经济组织。没有既扎根本土又契合现代性的组织载体,任何形式的外部资源输入都难以持续地、根本地实现脱贫目标。而在各类减贫方式方法中,农民合作社一直被视为贫困农民通过自助、互助和联合,提升主体性、自我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进而减贫脱贫的既合宜又合意的组织形态。

合作社“天然地”具有益贫性。在农业农村领域中,合作社的益贫性及其益贫功能更为显著:

农民合作社是农民发展的平台。贫困农民通过参与合作社,可以获得市场进入、价格改进、特殊服务、盈余返还、民主参与以及降低风险的机会,进而促进农民增收和全面发展。

是社区服务的载体。合作社扎根农村社乡土,可以在社区甚至更大范围内提供政府难以提供的、贫困农户从市场上也无法获得的有效服务,缓解公共物品供给困境。

是精准瞄准的途径。合作社的民间性、参与性和民主性,使其具有了解基层的天然优势,既能准确锁定农村贫困对象,也能及时了解并表达农民的多样化需求,也使得扶贫参与方式更具体、参与程度更深刻。

是区域发展的手段。合作社既具有“输血”功能,还具有“造血”功能,可加快减贫内源发展转向,还起到促进乡村社会治理和区域发展的“整合”功能。

是社会进步的主体。对于农民而言,合作社除了具有某些其他组织难以赋予的经济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一所在非工业、非城市环境下促进农民(尤其是社员)现代性的学校,农民将从中学会合作,学会民主,学会营销,学会科技,进而走向市场,走向现代社会。

因此,大力发展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应被视为合适的实现精准扶贫、提升扶贫效应的实施路径。

要大力发展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使其尽快成为新时期扶贫攻坚工作中重要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要科学发展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要符合主体性参与、现代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包容式发展的原则;同时也要注重经济旨趣与社会旨趣相结合,内源动力和外源动力有机结合,新生力量与传统组织相结合,专业合作与信用合作相结合;此外,既要政府部门、龙头企业、社会组织等外源主体的热情鼓励、恰当指导和有力扶持,更要恰如其分,保持耐心。

考虑到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内源动力不足的客观情况,要鼓励发展各类农民主体、多元介入的合作社形式,要引导各类有意愿有能力的外源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社会组织、各界人士等参与领办各类合作社。

要加大培训力度,普及合作社知识,提高各类相关人员的素质。

要高度重视开展贫困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积极探索和推进各类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及形式。

要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科学指导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贫困地区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要充分发挥依法引导、扶持、服务的职能,既要规范其组织机制,让“合作社像一个合作社”,保持其益贫旨趣;又要帮助其创新经营机制,让“合作社像一个企业”,提升服务能力、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切忌用行政手段干涉其组建、经营和管理。

要把支持合作社作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有效载体,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要重点资助一批有产业基础、受群众欢迎、带动性较强、市场潜力大的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