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委办公厅明确:16种情形要问责领导干部
成都已明确16种具体情形要问责领导干部。日前,成都市委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主要采取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以及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因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等方式,规范对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
被问责免职 两年内任职不得高于原职
问责追究调整明确了四大类共16种具体情形要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实施细则》要求,要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处理。问责的方式包括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其中,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重新任职,视情况可低于原职务层次安排,也可安排担任与其原职务层次相当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但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者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一)
履责不力,工作严重失职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具有《成都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抓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落实党委(党组)相关工作责任制不力,“软班子”问题突出,本地、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拉关系、走后门、搞勾兑等不良现象和圈子文化等不良风气严重,政治生态恶化的;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基层组织普遍软弱涣散等具有《成都市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未严格坚持“六个坚决不能用”“六个坚决调整”选人用人要求,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本地、本单位、本系统、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履行生态建设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生态环境明显恶化,具有《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所列情形的;
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抓经济发展、深化改革、依法治市、扶贫攻坚、综治维稳等重点工作和民生工程工作效果不明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分管领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反应迟钝,处置失当,缺乏科学应对,导致事态恶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
违规用权,不依法行政
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进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或者具有《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所列情形的,或者对经济责任审计等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认真的;
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但未及时报告和补救,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
不严不实,作风建设不力
不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四风”问题和不严不实问题比较突出的;
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违背科学发展、脱离当地实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其它需要问责的情形
到退休年龄界限 应及时退休 延迟不超过一年
因年龄、任期、健康、违纪违法等原因调整及免职方面,《实施细则》提出,要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规定。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及时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对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时有重要工作尚未完成、暂无其他人可接替,需要本人继续办理,或者党组织对该干部有其他工作安排等工作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理由和延迟免职(退休)时间,提前一个月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干部延迟免职(退休)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实施细则》要求,领导干部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的,一般不得延长。
《实施细则》提出,干部因健康原因离岗超过一年,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上班、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一年,或者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以及因健康原因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干部本人主动提出申请离岗治疗或休养的,应当采取交流、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退休(提前退休)等方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