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有关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18〕10号)要求,现将我省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包括通过复核的第二批、第三批和2017年批次)(详见附件1),公告的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详见附件2),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免税技术类示范平台(包括通过复核的第二批、2015年认定的第四批和2017年批次)(详见附件3)。
二、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三、检查重点
对照管理办法,对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管理、制度建设、服务业绩及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等方面情况;免税技术类示范平台服务情况;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
四、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化原则,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辖区内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免税技术类示范平台享受政策情况、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省属机构由委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示范平台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 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建设、服务业绩及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等。
2. 免税技术类示范平台享受政策情况和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情况。
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统计表(100家以上)(详见附件4)。
(二)示范基地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
1. 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建设、服务业绩及成效,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等。
2.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情况统计表(80家以上)(详见附件5)。
(三)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属地原则,汇总梳理辖区范围内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工作情况, 2017年度免税技术类示范平台服务和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填报2017年度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和2017年度示范基地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于2018年2月12日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纸质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发邮箱),省属机构直接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2.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
3. 免税技术类示范平台名单
4.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情况统计表
5.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统计表
6. 2017年度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汇总表
7. 2017年度示范基地基本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联系人:朱建章 冯易甡,电话:028-86260951、86260253,
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列表: 川经信办创服2018-14号附件1.xls 川经信办创服2018-14号附件2.xls 川经信办创服2018-14号附件3.xls 川经信办创服2018-14号附件4.xls 川经信办创服2018-14号附件5.xls 川经信办创服2018-14号附件6.xls 川经信办创服2018-14号附件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