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01.07.2016 03:08
本文来源: 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行领导责任
落实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先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始终坚持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城市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城市管理执法改革细致复杂,但服务群众的主线必须是明确的。强调这一点不是无的放矢。我们有些改革之所以效果不好,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背离了服务群众的原则。例如,有的部门为体现“负责”,设立琐碎的审批事项,老百姓往往被这种多头审批折腾得愁苦不堪;有的地方为保持整洁的市容市貌,一律禁止流动小商小贩、小市场,反而给老百姓生活带来了不方便。这些都是忽视了服务群众原则的缘故。
二是研究重大问题。党委和政府切实负责,不是党委政府把所有权力抓在自己手里,更不是把城市管理当做蛋糕切给每个部门,而是要研究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例如,贯穿《指导意见》始终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综合执法,这就有一个对原先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执法权力进行重新配置的问题,需要党委和政府着眼政治大局、沿着科学化的方向来统筹和协调。又如,我国各个城市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按照一种模式来管理。怎样既体现自身特点,又和整个国家的治理现代化步调相和谐、相一致,也是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全局加以把握的。
三是把握方向,分类分层推进。《指导意见》所强调的基本理念、思路都非常明确,但是在改革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虽然改革的初衷朝着正确的方向,改革的结果却可能和最初的愿望并不一致,甚至可能背离初衷,最后适得其反。因此,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需要及时辨明和把握方向。此外,城市管理遇到的情况非常复杂,不能指望把所有的问题都考虑周全了再加实施,而应当掌握火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层分类推进。这是保证改革始终有实效的稳妥方法。
二、先行先试,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
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决定了这项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简单地“毕其功于一役”。对于复杂问题,采取试点的方式,以点带面,以试点带动改革,是我国改革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这次《指导意见》也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各地可选择一个城市先行试点,直辖市可全面启动改革工作。
实践表明,试点是推进改革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也是邓小平推进改革的基本方式。中国如此之大,由中央提出一个详尽无遗的对各个地方各种情况都适用的具体方案,大家遵照执行,是不可能的。总是要由一部分地方、一部分人或一部分领域先试先闯,产生出经验,中央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概括、总结,对其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加以提升,方能成为我们的政策主张。中国的改革就是这样走过来的,城市管理同样不例外。从全国范围看,随着改革的深入,城市管理早已提上各地党委和政府的日程。一些地方的探索已经取得了一些富有成效的进展,具备了作为全面改革试点的良好条件。在这些已经有探索并取得了经验的地方,可以先行进行试点。
允许试点,就需要下放一些权力,给地方的探索和创新以必要的空间。客观地讲,任何改革都是对现有权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总免不了要和现行体制及其运行理念、运行方式发生磕磕碰碰。由此引起的风险,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探索必须正视的问题。如果这些风险完全由改革者承担,那么可想而知,改革将无法继续进行。所以,给改革者提供足够的空间和平台,是把改革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首先,应当尽早对现有涉及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尽可能地减少其中妨碍改革的因素,拓宽路径;其次,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尽可能把权力下放到直接担责的执行者,改变上面“留权推事”、下面“责大权小”的不合理状况;最后,在社会上营造宽容失误的氛围,建立对改革者进行激励的机制,让创新成为一种时尚。
三、加强对下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对试点和整个改革都要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以普及、推广,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综观这些年的改革,取得的成就无疑是巨大的,不过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我们看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地方上在各个方面都有不少探索和创新。但有一些创新项目形式上搞得热热闹闹,事后却往往经不起时间的检验,很快销声匿迹。究其原因,一是因为这些创新本来就属于政绩工程,主要目的不在于提高工作的水平,而是为了好看或是上级的要求,缺乏内涵;二是这些创新更多是停留在表面、停留在纸上、停留在汇报中,汇报完了创新也就结束了,上级政府缺少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及时把改革推向深入,防止改革停留在表面、防止改革走过场、防止“雨过地皮湿”现象是十分必要的。同样,对改革措施出台后的落实,也需要进行经常性的督促和检查,防止出现“夹生饭”。
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方面需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另一方面,由深层次改革的特性所决定,在改革过程中必然触碰到一些重大的深层次问题。例如,新制定的法规与原有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冲突;虽然对权力进行了重新划分,仍有可能存在边界不清晰、职责不明确的地方;部门调整过程中,一些利益相关人员可能提出自己的诉求,希望再行考虑等等。这些问题在设计时未必得到充分体现,但处理不好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党委,以便及时统筹和协调。
四、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城市管理属于典型的地方性工作,但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对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改革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更新观念。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涉及党委和政府的许多有关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是这些部门的上级领导机关,或对这些部门有业务指导关系。所涉及有关体制和事项的调整,也是对这些部门职能的调整。这就要求各个部门转变观念,打破那种封闭运行、各自为政的状况。这种状况,过去普遍存在。如果上级部门不改变以往的观念、考评标准和工作方式,改革也很可能半途而废。
其二,改革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正确对待权力的重新配置。过去的城市管理之所以往往力度不够、效果不好、矛盾突出,很重要的原因是人、财、物分散在多个部门手里,谁都管,却谁都缺乏足够的权威。这就需要重新配置权力,实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客观上提出了实行大部门制的要求。在大部门制下,一些权力要从原有的部门转移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另一些权力要交还给社会,还有一些权力则间接化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体现。这一轮改革无疑会使各部门的权力受到比过去更多的限制。这就要求各部门克服本位主义,增强大局意识,以国家利益为重,满腔热情地支持改革。
其三,改革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要的顶层设计。实施这一顶层设计,既需要国家机关各部门对地方的支持和配合,也需要这些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必须打破部门之间权力配置不科学而导致执法权碎片化的状况,打破部门之间自觉不自觉的资源垄断和信息封锁,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实现人、财、物的有效利用,才能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本文来源: 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01.07.2016 03:08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近日,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中央政治局同志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述职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住房与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