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利126万元

12.11.2013  19:12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今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7名被告因制作和使用网络游戏外挂刷金币出售,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64120.24元。整个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该案未当庭宣判。

      今日上午10时,该案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公诉方指控,被告人肖某、杨某、李某预谋使用网络游戏外挂刷金币出售牟利,给游艺春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方指出,在该案件中由被告人肖某提供《新惊天动地》的外挂程序(简称外挂),被告人杨某、李某杨某负责使用外挂,并先后联系被告人黄某等人在厦门的工作室以及被告人郭某在邯郸的工作室共同使用外挂,刷取游戏币出售给游戏玩家,共获利人民币1264120.24元。 其中被告人肖某为主犯,因开发和制作游戏外挂程序,从中获利674800元,被告人郭某获利80009元,黄某等3名被告获利172689元,余款归李某和杨某所得。

      在此期间,游艺春秋公司发现《新惊天动地》中大量异常账号使用外挂,影响游戏运营。经该游戏公司鉴定,此外挂非正常获取原游戏客户端与服务器端通信的数据,干扰了《新惊天动地》游戏的正常运行。此行为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其中肖某、杨某、李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其余4名被告为从犯。

      随后,庭审焦点围绕,7名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展开。被告代理律师均认为,7名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信息数据罪,不应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该外挂仅起到干扰作用,并未对游戏本身进行破坏、删除和修改等。肖某制作的外挂程序应定性为计算机系统的清理软件,构不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诉方则表示,7名被告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该程序是通过外挂程序直接登录,跳过了《新惊天动地》正常的客户端,且该外挂程序主观是以追求经济为目的,给游艺春秋公司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让该公司流走了大量的玩家。但综合被告家庭以及认罪态度等原因,法院将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

      7名被告表示,愿意积极赔偿给游艺春秋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在开庭前,部分被告已与该游戏公司达成口头赔偿协议,接下来将履行该协议,望法庭对自己的行为从轻处理。

      3个多小时庭审结束后,该案未当庭宣判,法官宣布将择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