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条例(草案)》二审稿提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围绕河道采砂管理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5月19日-20日进行的分组审议上,委员们纷纷提出建议。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稿对个人自采自用少量砂石的行为作出规定,提出“个人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经营”。同时规定“个人年自采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的,免收河道砂石资源费”。对此,罗建安委员认为,采砂规范比较细,但农村村民自建房、村组修道路以及村组公益事业建设,都需要挖砂石,这一类要不要规范、报批或报备,需要有所说明。朱以庄委员则建议,可以把采砂分为商业化采砂和采砂自用两类,商业化运作不管多少方,拿去卖就应该交资源费,该管就要管起来;自用的只要符合规划,不是乱挖乱采,特别是农村沿线沿河的,不管是私家自用还是集体自用,可以开一个口子。
有不少委员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方面提出建议。陈延荣委员认为,在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监督责任主体的同时,要科学规划、有序利用,避免一些地方采砂的盲目性。同时要特别注重生态修复,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作业后的现场进行修复,尤其是对生态、河床、道路等的修复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