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应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03.11.2017  10:0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明确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其中,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副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正、副职;省政府各部门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宣誓人员具体范围由各部门确定。

  根据《实施方案》,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监誓;由各部门组织实施。(记者 吴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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