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浙两省卫计委被调查 涉药品采购地方保护
《财经》报道(记者 张舟逸) 继安徽蚌埠之后,四川、浙江也列入了今年发改委反行政垄断的名单。11月2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下称发改委反垄断局)官方网站公布了上述两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卫计委)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存在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况,同时公布两省卫计委的整改情况。
根 据该份文件透露,四川省卫计委在组织本省药品采购中,实施的地方保护行为包括:一、2013年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 构采购本省药品比例进行考核,对未达到比例要求的采取一定惩罚措施;二、在2014年药品挂网采购中,禁止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外地药品挂网,而相同条件 下的本地药品可以参与挂网,限制此类外地药品进入本省市场;三、在2015年8月份公布的《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稿)》中,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中给本地企业额外加分、本地企业可以不占指标单独入围商务标评审等方式,重点支持本地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双信封招标。
在 浙江方面,发改委反垄断局认为浙江省卫计委在2014年度两批药品集中采购中,实施的地方保护行为具体包括:一、在《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 批)实施方案》和《2014年浙江省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方案》的经济技术标评审项目中,专门针对本地企业设定“浙江省应急储备定点品种”、“浙商返乡投资 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省级政府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企业”等加分项目,外地企业无法获得此类加分;二、第二批采购将招标范围限定为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有历 史交易记录的产品,即2010-2011年的中标企业和中标产品,导致之前未中标企业及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和新产品无法参与此次采购。
发改委 反垄断局认为,四川和浙江两省卫计委的做法都妨碍了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破坏了外地和本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均属于《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所 列“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和第三十四条所列“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 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从安徽蚌埠到四川、浙江,2015下半年发改委公开的行政垄断调查均与政府医药采购有关,其中原因在何?
2015年5月,发改委与卫生、人社等六部门一同制定《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强化药品价格改革监管。发改委反垄断局工作人员对《财经》记者表示,在今年推进药品招标制度改革后,收到对类似行政垄断行为的举报较多,上述案件也均来自举报。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分析,从已执法的案例来看,交通、医药、招投标、通信领域为行政垄断的重灾区。魏士廪表示,尤其是在招投标领域,暗箱操作、指定交易、串通围标等现象更为严重,已经严重制约平等市场主体的自由公平竞争。
根 据发改委公告显示,目前四川、浙江两省卫计委已经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包括:四川省卫计委重新发布了2015年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取 消涉及地方保护的规定,允许2014年未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2015年药品招标采购,并将在2015年实施方案公布执行后,立即对2013年药品阳光 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删除采购本省药品占比的考核要求;而浙江省卫计委将在本轮招标标期结束后(至2016年5月20日),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纠 正限制投标企业和投标产品以及对外省企业设置歧视性指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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