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正案获表决通过

26.09.2017  19:57

  用“新规矩”成就“新方圆

  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更加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

  9月20日下午,出席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时充分发表意见,为修改工作提出许多建议。大家普遍认为,此次修改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修正案贯彻了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重大事项的内容更加明确,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重大事项决议落实的措施更加具体。

 

  议而必决 圈中13项重大事项

 

  对“重大事项”界定不清,是影响地方人大对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不到位的原因之一。细化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根据中央和省委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改后的《规定》明确了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在之前规定的7项基础上,增加了有关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这样,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就有13项: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省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省级决算草案;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等有关全省国土空间开发和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涉及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生态环境等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大型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撤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一步对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明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重大建设项目和投资项目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因时间和地域的不同,具体的范围、标准等存在不尽一致的情况,尚需在一定阶段的实际情况中进一步探索。建议在法规实施过程中不断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如通过“制度+清单”等模式,使法规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和实施中的动态性操作相衔接。

  马华委员认为,修改后的《规定》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包括范围和程序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既有宏观方面的要求,也有重点的界定,包括相关的程序和机制比以前的规定操作性更强,总体上这是个比较好的规定。“总的感觉,这项规定把握了依法办事的原则,事关全局的原则,群众利益的原则。

 

  议而可决 选定7项重大事项

 

  修改后的《规定》还有一个亮点就是明确了可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

  根据监督法和环保法的有关规定,此次增加了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以及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等重大事项,删去了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因此,“议而可决”的重大事项同样是7项: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修正案还明确了出台前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改,经济体制、产业政策、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举借政府债务、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等。

  是粗点还是细点,在涉及“重大”表述的时候,总有不同的意见。胥健委员直截了当地说,“我倾向于宜粗不宜细。如果弄得过细,执行不了,并且把方方面面都约束了,所以我觉得粗一点比细一点好。

  邓光志委员指出,重大事项的界定问题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界定,他也赞成宜粗不宜细。

 

  决而必行 系列监督措施跟进

 

  为确保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修正案完善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田万国表示,修正案对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计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相关专委会提前参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委托专家评估、论证以及向人代会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情况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人大常委会针对重大事项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贯彻执行。为督促和保证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修正案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未按要求提前报告重大决策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监督措施。修正案明确提出,“对不执行有关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方式进行监督。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同志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在认真研究处理后需要增加反馈程序,以增强落实力度。修改后的《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曹建国委员建议,在本规定文本出台之后,再出一个具体一点的实施意见,把一些标准进行具体细化,以便于基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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