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02.09.2016 16:13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转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并督促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同时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局科技与宣传处。
联系人:省局科技与宣传处冯凯
联系电话:(028)86782865
工作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zip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02.09.2016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