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现将《2016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6年1月5日
2016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发展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国办99号文件)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为主线。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实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安全目标:全省煤矿原煤事故总量不超过2015年水平;有效防范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全省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降幅超过全国平均降幅水平。
一、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工作
1.切实强化依法治安意识。继续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川办发〔2015〕80号文件,结合经常性的警示教育活动,形成全员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切实督促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
2.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川办发〔2015〕80号文件明确的关闭对象,指导市(州)、县(市、区)政府再宣传、再动员,力争今年再关闭煤矿200处,重点关闭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装备水平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安全事故的矿井、安全投入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矿井、缺乏资金投入的建设矿井。
3.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专项活动。破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不落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煤矿安全事故防范基础性难题,及时、有效排查治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县、示范矿创建活动,全省选定5个产煤县(市、区)进行示范县建设,选定10处矿井进行示范矿建设,引领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研究制定激励措施推动示范县、示范矿(企业)建设。
5.助推机械化(自动化)改造,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矿井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制定《四川省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简化审批程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鼓励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等为煤矿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改造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二、强化煤矿安全重点工作措施
6.按照国办发〔2013〕99号和川办发〔2015〕80号文件的支持方向,结合我省煤矿安全实际,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煤矿安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7.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及工作,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开展煤与突出矿井的相邻矿井瓦斯参数普查工作,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超过临界值的矿井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提高设防等级。
8.开展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的专项检查,严禁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及设备。
9.开展国有重点煤矿瓦斯会诊和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严重自然发火矿井瓦斯防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矿井瓦斯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瓦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情况、防治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等。
10.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整治。各产煤县按期完成关闭矿井水患及其影响普查,为政府决策和保留矿井做好防治水工作提供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关闭矿井水患治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加强防治水知识培训,认真开展水害现状调查,划定“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和“禁采线”,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严格落实;开展煤矿I、II级水患矿井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重大水患威胁,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
11.开展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管理能力的专项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的管理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灾害的防治能力。
12.开展对灾害严重、采掘失调矿井的技术审查,督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灾害整治,调整采掘接替,合理采掘部署,为灾害治理留下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确保“四量”平衡。
13.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整治,督促煤矿建设项目严格落实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安全有序建设。
14.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坚持执行“四项制度”(采掘头面核定制度、密闭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收尺制度、火工产品核定制度),有效遏制非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铤而走险、我行我素,搞非法违规生产建设的煤矿,坚决依法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电、停供、扣押、关闭等强制措施,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尤其是非法越界、非正规采煤、采掘关系严重失调、图纸造假以及利用暗密闭、瓦斯监控系统造假逃避监管的,要依据国务院第446号令从严查处。
15.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从严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导致的事故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事故,依法从重处罚。对事故矿井实施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对发生事故的矿井,一律按《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8号)规定的停产整顿时限,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16.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调查摸底,进一步完善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信用分类信息。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煤矿实行惩戒限制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17.开展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抽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五长五科五队”配备及责任落实情况、按照批准区域和头面及依法依规开采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安全投入保障情况、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情况、为煤矿工人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和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情况、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8.督促各地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经费、装备保障水平,采取多种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对监管人员履职能力的监督。
19.按照行政权力清单工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更加注重为基层、企业服务,强化工作指导和帮扶,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0.继续打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强化对未能如期“摘帽”单位攻坚战工作的督导,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21.实施重点县瓦斯监控平台升级改造。积极推进监控信息化平台建设,完成全省16个省级重点攻坚县瓦斯监控平台升级改造,实现矿井瓦斯、人员定位、井口视频等综合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