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 是否视同工伤引争议

10.08.2015  15:00

  四川在线广元频道消息 (昝志德 杨静 记者 杨薇)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在医院确定为“无存活可能”后,被家属接回家中,却在家中死亡。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视同工伤中的“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死者能否被认定为视同工伤?近日,广元旺苍县司法局就遇到这样一起案件。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

   医生判定无存活可能 亲属接回家后死亡

  6月22日17:30,旺苍县嘉川镇人武某在唐某的安排下,在河堤上割草,不一会儿就感觉头疼,不能继续劳动,要求回家休息,在和工友离开工作场地400米处已不能行走,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诊断为脑出血,已无存活可能。

  6月24日16:10,武某亲属考虑到农村至今沿袭的殡葬习俗,便将武某接回家中,于16:22死亡。武某安葬后,其亲属要求河堤绿化承包人唐某进行赔偿,但承包人唐某认为武某系自身疾病死亡,与自己无关,愿意给予死者5万元的安慰金。然而,武某亲属却认为武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要求参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在双方当事人的争执与僵持下,7月15日武某亲属来到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信访,要求按照工伤标准处理。嘉川镇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交由嘉川司法所会同镇综治办进行调解。

   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

   “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引争议

  唐某认为,自己当时不在工作现场,不能确定武某发病是否在工作期间,并且武某是其亲属强行将其接回家中,未在医院死亡,而是在家中死亡,不赞同按工伤处理。

  为进一步理清案情,调解员立即通知当时在场工人当场作证,又经过双方当事人交叉询问和分别陈述后,双方对工作期间发病的事实部分均无争议,争议焦点落在了“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理解上。

  死者亲属认为主治医生明确告知,死者出血量较大继续抢救没有必要,亲属才将武某接回家中,且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唐某没有支付抢救费用,对接武某回家的行为进行阻拦。

  调解员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唐某无施工资质,唐某是从水利建筑公司处承包的河堤绿化工程工亡赔偿,应由水利建筑公司作为赔偿主体,决定追加水利建筑公司参与调解。

  经多方联系,7月31日,水利建筑公司参与了调解,水利建筑公司认为武某与唐某是雇佣关系,应由唐某按雇员受害进行赔偿,导致死者亲属十分愤怒,气氛十分紧张。经调解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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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所以武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将河堤绿化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唐某,对唐某使用的劳动者,应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水利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