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范疫苗流通接种管理 部分可望纳入规划
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
村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不得接种第二类疫苗
本报讯(记者 石小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
按照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我省将建立疫苗使用动态发布机制,定期发布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并结合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应用覆盖面和防病需要等评估结果,提出将部分第二类疫苗纳入全省免疫规划管理并开展接种率监测的建议,在财政可负担的情况下将相关第二类疫苗纳入我省免疫规划,免费提供儿童使用。
《实施意见》规定,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第一类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信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集中挂网采购。
疫苗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监督管理。开展全省疫苗出入库台账管理、温控记录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登记,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服务单位应严格规范疫苗购进、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管理,建立疫苗供应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做好相应资料存档登记,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按照规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服务对象、任务、范围等科学设置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并采取在线地图查询与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不得接种第二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