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男子遭“跨省追逃”被拘半月 看守所内过年
21岁男子李进是河北唐山丰润区居民,今年2月4日,去当地车管所补办驾驶证出示身份证后,被告知为网上追逃对象,随后被唐山警方移交至天津南开区看守所,关押16日后,因证据不足于21日无罪释放。
“我想知道为什么莫名其妙被抓,过年时候失去自由,如果抓错人为什么不事先调查?”李进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自己从未参与过违法犯罪活动,“警方没有任何调查就追逃合法公民,剥夺人身自由,我需要一个道歉。”
车管所办证 被带走“协助调查”
2 月24日,张女士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回忆,2月4日(农历腊月二十六)下午3时30分许,她和儿子李进来到丰润三场 车管所补办损坏的驾驶证。在补办的时候,李进交了身份证,工作人员表示突然没网了,需要等一会。“我正好要回车上拿行驶证,就叫儿子自己等着补本,我在门 口等他。”
张女士等候多时却未见李进,随后便去车管所大厅寻找,“好几个人在那里,派出所也来人了,说他是逃犯要去趟派出所。”张女士称,随后和儿子一同被带往永济街派出所。
在派出所,民警告知张女士,其子李进与一起天津的网上追逃案件有关,需要“协助调查”。
据张女士称,当时民警向其出示的一张单子显示,2015年10月份左右,天津的一辆本田车被盗,经过两次转手,儿子李进被指参与销赃,以4万6的价格购买了这辆车。
张女士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李进虽然已经上班,但年纪尚小,还未财务自由,自己不可能有几万元的存款,“他特别听话,不上班的时候就在家,不可能犯事,去年10月份都没出过唐山。”
先后羁押两看守所 多次被提审
已经获释的李进2月24日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尽管自己对于被指控的罪名毫不知情,但2月4日(农历腊月二十六)当晚还是被关进了丰润看守所,家属未收到拘留证明。
2月5日(农历腊月二十八),李进被移交到天津南开区看守所,由南开区公安分局刑侦八支队人员提审,“配合警方做了笔录,简单地询问了我的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没有提到案情。”李进称。
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十),刑侦队再次对李进提审,“他们问我去年十月份在做什么,说有人盗抢车辆,认为我参与了销赃,但我完全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我也没买过任何车,当然无从认罪。”
李进向重案组探员说,第二次审讯后继续被关押在南开区看守所,一直无人问津。“我被关在一间12人房内,虽然身体没有受到伤害,但是精神很崩溃,正月初一是我母亲生日,却没办法陪她。”
2月21日(农历正月十四)晚,张女士接到天津警方通知,李进无罪释放,家长前去接人。“我和丈夫连夜赶到了天津,接回孩子就只有一张释放证明,没有任何道歉。”张女士称,警方表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并提供了一个联系人电话。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多次拨打该电话,均无人接听。张女士称,李进被关押在丰润看守所时,曾上缴了500元的服装费和340元的体检费。“儿子半个月的自由就被剥夺了,心悬着根本没心情过年,赶上这么冤枉的事情想不通。”
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曾带回“逃犯”
目前,李进已经回到唐山,但对于警方没有任何调查就追逃合法公民,他表示质疑——
““我想知道为什么莫名其妙被抓,过年时候失去自由,如果抓错人为什么不事先调查?”李进告诉重案组探员,自己是唐山市一家建设公司的技术工人,从未参与过违法犯罪活动,“警方没有任何调查就追逃合法公民,剥夺人身自由,我需要一个道歉。”
2月24日下午,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致电永济街派出所,一工作人员表示的确于2月4日带回李进——
““因为看到公安系统内部消息说李进是逃犯,后来办了移交手续,把人交给了天津公安。”对于李进被捕原因和案发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
重 案组37号探员随后电话联系了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一负责人表示需公安分局协调采访。随后,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致电天 津市南开公安分局政治处,问其警方在掌握什么样的证据的情况下,将李进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对方以不接受电话和采访公函采访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分析
警方追逃为什么会出错?
●追逃不是立案地公安机关自己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是依靠全国公安机关帮忙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抓获地公安既不了解案情也不了解犯罪嫌疑人情况,这一特点决定追逃误认、搞错追逃对象的几率相对较大。
● 追逃误认因身份信息引起,而居民身份证是身份信息的载体。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的频率很高,如外出需要身份证住宿登记、购飞机票、购高铁动车票,网吧上网也 需要出示身份证,等。当某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犯罪嫌疑人相同,或其身份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冒用,如果公安机关怠于查实,无辜公民将被错误拘捕。
●追逃的依据是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网上追逃的侦查措施,网上追逃依据的是公安部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对网上追逃的适用条件、相关程序规定不够完善,加上个别民警不负责任,网上追逃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弄错。
建议:把网上追逃纳入《刑事诉讼法》确认其法律地位,并规定相应的程序,以保障无辜公民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资料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官网《中国律师网》 作者:王克先
新京报记者程媛媛 实习生 孙一 编辑 张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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