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立法呼声起:电信领域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市场准入 摆正地位 规范治理
一直以来,规范我国电信领域的最高法律还是2000年9月2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现行电信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指导思想基本上是管制本位主义,大多强调电信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忽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丁丁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电信市场的监管依据,基本上是一些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而这些部门规章实为本部门增加权力,而对运营企业的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定。她建议加快出台一部能保障运营商等市场主体地位的电信法。
丁丁认为,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现代信息通信法治建设,不仅要充分认识和发现信息通信业的自身发展规律,还应从电信业与其他行业有机融合的整体性视角,统筹与协调信息通信法治系统与其他行业融合的关系,进而探索出一条保持信息通信法治化的发展道路。
据虚拟运营商产业联盟秘书长邹学勇介绍,目前我国国内虚拟运营商用户总数大概在220万左右,拿到虚商牌照的国内企业42家。随着“互联网+”版块的崛起,大量互联网公司也加入到了电信运营的大军中,成为与电信企业共同竞争的市场主体。“这是《电信条例》出台后出现的行业巨变,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人去思考该如何规范电信行业市场主体的新问题。”邹学勇说。
“电信业规模效应很强,应在新的电信立法中充分保障移动互联网公司的市场参与权利。”很多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公司的创业热情很高,希望让这些能够提供更优质、便捷服务的运营主体参与到竞争中来,打破广电、三大运营商等企业的垄断,从而实现从“审批制”到“登记制”的转变,实现“鲶鱼效应”,实现规模效应与市场竞争相协调。同时,电信立法在规定市场准入、电信标准等具体法律制度时,需要为技术发展和创新留有余地,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标准。
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邬贺铨在谈到当前电信领域三网融合问题时指出:“当前,我国一些行业都出台了规范本行业健康发展的专门法律,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等,而在迅猛发展电信领域,电信法虽已酝酿几十年,但却依然难产。”邬贺铨说,如今,电信业在推进三网融合的同时,亟需加快行业体制机制的改革,探索建立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的监管体制。“呼吁尽快出台一部能够规范和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法律,为三网业务融合创造条件。”
与此同时,三大电信运营商也呼吁电信法的出台:“由于缺乏电信法,企业行为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目前只能在技术手段建设、资金和人力投入等方面下功夫,但很大程度上治标不治本。”
消费者保护 试点推进 分别管理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有关保护电信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而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内容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已不能适应电信业迅速发展要求。
“我认为,在电信领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无疑是电信法制定的一大重点。就当前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看,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公平交易权等是未来立法保护的重中之重。”丁丁如是说。
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的问题,有专家指出,根源在于法律对电信运营商和业务合作管理缺乏约束力。电信运营商在业务发展中有大量合作伙伴,但运营商却无权对其内容进行监控,只有通过合同协议进行约束。对此,专家建议:在加快我国相关立法进程中,应尽快制定出台有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用事业服务的企业在用户信息采集、持有单位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利,准确界定企业与企业员工违法的责任;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协同处置机制,引入法律仲裁制度,加大统一监管和违法打击力度;同时加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制教育,强化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观念。
据统计,2014年,中国移动在全国范围内月均处置诈骗电话号码1300余个,拦截国际诈骗电话呼叫3800余万次,处置“响一声”违规号码18万个。而中国联通方面,仅北京地区2014年就禁止了700多万固定电话网的公众客户和30B+D小交换机用户进行主叫号码变换,降低了其对电话用户进行电话诈骗和电话骚扰的可能性。
在电信业频出的电信诈骗、黑客攻击、流氓软件等问题上,丁丁给出解决的立法建议。她说:“由于电信诈骗、黑客攻击等案件涉及面广、运用手段先进、空间跨度大等特点,造成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成本高、难度大,往往即使案件破获,也只能抓获一些取现转账的下层成员,因此在《电信法》的条文制定中,应考虑建立跨部门、跨地区乃至跨境的综合治理联合防范体制。公安、工商、工信、金融以及主要电信运营商等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定期分析案情;各省市间、政法系统内部各单位之间也应增强协作沟通,统一立案标准、证据要求,为从重打击电信诈骗铺平道路。”
“另外,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法律中可以单章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文,并灵活创新司法程序,采用特殊管辖、举证责任倒置、小额法庭、集团诉讼等诉讼新思路,在程序上给消费者以最大的便利。”丁丁如是说。
链接:国外电信立法新思路
为适应三网融合的趋势,英国颁布了《英国通信法》,成立英国通信办公室这个融合的通信管制机构,统一对电信、广播、电视、无线电业务进行监管,减少了管制机构之间的协商和协调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
为解决垃圾邮件泛滥问题,韩国政府制定出台了《信息与通信传播、通信网络的应用以及信息保护法》,对电子邮件服务行为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任何人都不允许出于商业目的向用户发送广告邮件,否则必须在邮件中注明内容、发送邮件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日本《电信事业法》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终止电信业务时,应事前让消费者知情的义务;面向普通消费者开展业务,应提供该业务所需条件概要说明的义务,同时还应尽迅速、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咨询等义务。
德国《通信法》规定,德国管制机构FNA可以向运营商征收的费用包括:频谱使用费、码号资源使用费以及管理费。这些费用实际上成了监管经费的主要来源。监管经费的市场化一方面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挥被监管机构对监管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监管效力的最大化。
欧盟《关于电子通信网和业务市场上的竞争指令》废除了成员国关于建设、提供电子通信网络,提供公共电子通信服务必须获得专有许可的制度,要求在成员国必须将许可制度替换为一般授权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所有运营商有权提供服务或者使用网络。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