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04.03.2016 13:22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监分局,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转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规范》内容和标准,自觉用《规范》内容和标准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进一步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报废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建立严格的现场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职业危害的损害。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6年2月24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4.03.2016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