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一投资理财公司虚假宣传被查 停止发广告并罚款2.2万

18.02.2014  09:51

  原标题: 停止发广告 罚款2.2万

      继此前查处一投资理财公司虚假宣传罚款15万元后,内江市东兴区工商局近日查处又一投资理财公司虚假宣传案。对此,内江市东兴区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款2.2万元。

案件:投资理财公司虚假宣传被查

  据了解,内江市某投资理财公司于2013年9月开始在其营业场所外发布内容为“某某投资理财”的广告,其招牌及办公区墙面宣传内容为“某某投资理财,四川民间融资与担保会会员单位、民间投融资理财中介机构”,接待处LED显示屏广告宣传内容为“某某投资理财,四川民间融资与担保联合会,诚信会员”,广告宣传DM单宣传内容为“某某投资、18%高收益率、50000简便灵活、对拥有5万元以上的闲置资金即办理理财业务,某投资理财公司业务模式特点为收益率高、风险低、灵活简便、成本低廉”,易拉宝广告宣传内容为“某某投资、投资月收益1.5%、年收益可达18%”。

  据内江市东兴区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当事人共印制广告宣传DM单1000份,制作广告宣传易拉宝3幅,费用共计5000元,因公司开业不久,还未建立财务账目。而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项目投资等(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与其发布的广告内容大相径庭,存在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处罚:当事公司被处罚金2.2万元

  内江市东兴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此,内江市东兴区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款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