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包装宣称改善睡眠违反规定被工商处罚 消费者起诉索赔被驳回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牛奶包装印有“含有α-乳白蛋白有助于调节大脑神经、改善睡眠”,购买4盒食用后,并未发现有改善睡眠的效果。原告认为上述宣传属于虚假宣传,自己遭受欺诈,遂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赔偿。不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涉事企业作出处罚后,成都青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宣传保健功能确实违反规定,但是消费者未能举证表明商品涉虚假宣传。
牛奶可改善睡眠?消费者称没效果
原告何军(化名)诉称,他于2014年2月15日在成都某商场花费87.20元购买了“奥特兰植物甾醇牛奶”4盒,该产品包装印有“含有α-乳白蛋白有助于调节大脑神经、改善睡眠”的宣传内容,而原告食用几天后并未发现有该效果,经了解上述食品实为普通食品,而《国家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被告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实施欺诈,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87.20元并赔偿原告87.2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原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被告商场销售的“奥特兰植物甾醇牛奶”外包装标示涉嫌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以被告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作出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宣传保健功能违反规定 但无证据证明没有该功能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销售包装盒上标注“含有α-乳白蛋白有助于调节大脑神经、改善睡眠”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因该牛奶包装盒上载明的配料中含有乳清蛋白粉(含α-乳白蛋白),原告未举证证明该牛奶中不含乳清蛋白粉(含α-乳白蛋白),也未举证证明乳清蛋白粉(含α-乳白蛋白)不具有调节大脑神经、改善睡眠的功效,故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虚假宣传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的规定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处罚决定不能证明该产品不含有该成分,该成分不具有该功能,也不能证明被告构成欺诈行为。综上,被告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87.20元并赔偿原告87.2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