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无法出庭“临时家长”参与诉讼
近日,成都市青白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与以往不同的是,来自青白江司法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以“临时家长”的身份在开庭前与被告人交流并参与庭审。这是青白江法院首次适用新刑诉法的“合适成年人”制度,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少年盗窃案引入“合适成年人”
本案被告人王波(化名),案发时年仅15岁。多年前,母亲离家出走,2011年父亲又病故了,年少的王波跟随叔叔一起生活,读完小学四年级便辍学在家。缺少家庭温暖和良好家教的王波,误入歧途,先后两次因盗窃被抓。在审理被告人王波盗窃一案中,由于父母均无法到庭,其余亲属也无法参与诉讼,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决定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
“以前这种情况都是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等单位推荐人来参加诉讼,随意性比较大,现在的做法更具规范性,可以保护未成年人不被诱供或者逼供,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成都市青白江法院刑庭庭长雷恩仲说,“合适成年人”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制度,是指在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参与刑事诉讼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通知其他合适未成年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由“临时家长”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
在与共青团青白江区委联系沟通之后,法院从已确定的“合适成年人”名单中确定了一名合适成年人,全程参与法庭审理过程。青白江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温贤丽接受法院的聘请后,详细了解了王波的家庭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与王波谈心,协助法庭对王波进行法制教育。因为有了“合适成年人”的陪伴,王波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能够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真诚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得以顺利审理。
“临时家长”聘期两年
去年,共青团成都市委联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检察院等多家单位,共同制定出台了相关制度,并在成都全市范围内确定了“合适成年人”名单,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从事心理咨询的社会工作者,以及具有法学背景的大学生等609名成年人。
司法机关在相应案件中需要指定合适成年人的,必须在该名单范围内确定。在具体的案件中,一名涉罪未成年人至少安排一名合适成年人;两名以上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不得由同一名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若涉罪未成年人为女性,应优先安排女性合适成年人到场。“临时家长”的聘期一般为两年,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将被劝退。
郭小明张赟华西都市报记者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