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5]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防治水工作的组织保障,认真做好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要按规定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要按规定开展水文地质情况的观测、整理、分析,完善相关的图纸、资料和台账。
二、加强水患调查和防治
煤矿必须按规定开展水患现状调查,全面查清矿区地貌地质、地表水体、古井老窑、本矿及周边矿井采空区、岩溶、陷落柱、煤层顶底板含水层、离层积水、钻孔等情况,划定积水线、禁采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并针对存在的水害威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凡防治水措施不落实或未按照规定开展水患现状调查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必须切实加强关闭矿井水患普查的组织,优先对水患严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区进行普查,确保在年底前完成区域关闭矿井水患普查工作。对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导致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省局处室分工调整,水害防治工作职责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调整到煤矿安全监察二处。请将《关闭煤矿矿井水患普查季度报表》报煤矿安全监察二处,联系人:余光林,联系电话:1390821860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加强职工教育和应急演练
煤矿企业必须把防治水知识和意识的教育纳入安全培训和教育的重要内容,将透水征兆的学习融入到安全培训、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学习的全过程,并组织职工开展应急演练,使每一位职工都能正确辨识透水征兆,在发现危急情况时,能停止作业,立即撤离。
四、加强雨季“三防”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及时收集掌握强降雨等极端天气的气象信息,提前采取停产、撤人等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排水系统的检修和联合试运转,以及防洪水、防雷电、防滑坡等工作。
五、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及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安监[2015]65号)要求组织做好水害防治的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工作。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将组织专家对重点片区的重点矿井开展抽查,请各煤监分局和各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配合,对发现的问题,由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防突和防灭火的专家检查按照该原则组织)。
从本月开始,省局将组织对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组织开展关闭矿井水患普查工作情况和煤矿瓦斯及水害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川煤集团、古叙公司将该文件精神传达到所属各产煤县(市、区)和各煤矿企业。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5年7月1日